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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责任承担
作者:侯志丹   发布时间:2014-03-12 14:49:09


    【案情】

    张峰与蔚蓝(女)是青梅竹马的好朋友,张峰一直暗恋蔚蓝。2012年9月,蔚蓝与李猛登记结婚,感情甚好。婚后不久,张峰以匿名信的方式虚构自己与蔚蓝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蔚蓝夫妇感情不和,痛苦不堪。经蔚蓝辨认,该匿名信系张峰所写,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张峰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分歧】

    关于张峰写匿名信捏造的侵权行为客体为蔚蓝的何种权利、应承担何种责任,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侵犯了蔚蓝的配偶权。张峰的捏造行为足以造成蔚蓝夫妇感情不和,客观上造成其夫妇感情不和,侵害了蔚蓝的配偶权,应向蔚蓝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侵害了蔚蓝的名誉权。张峰的捏造行为造成蔚蓝夫妇感情不和,引起街坊领居的揣测与非议,对蔚蓝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侵害了其名誉权,应向蔚蓝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侵害了蔚蓝的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张峰的捏造行为只是侵害了蔚蓝的人格尊严,应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主要如下:

    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应受到的最起码的尊重,包括人格自尊和人格受尊重。

    配偶权属身份权。所谓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其具体内容包括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等。从本案看,张峰的侵权行为是向蔚蓝的丈夫虚构蔚蓝未尽忠实义务,客观上造成李猛对蔚蓝的不信任,影响了夫妇感情,但张峰并未造成蔚蓝真正未履行忠实义务的后果,因此,本案的侵权客体不是配偶权。

    名誉权属具体人格权。名誉是一种社会的评价,名誉受损一般指社会评价降低。从本案看,蔚蓝只是内心痛苦,夫妻感情不和,其他人并不知晓“此事”,因而社会评价没有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没必要为蔚蓝恢复名誉。

    张峰虚构与蔚蓝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侮辱了蔚蓝的人格,虽未为公众所知悉,但给其带来精神痛苦,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应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张峰的捏造行为侵犯了蔚蓝的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应向蔚蓝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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