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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武者中途退学 学校“学费不退”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4-03-06 14:43:45


    本网讯(郭小生 朱国杰)  因武校宣传与现实相差甚远,一学员入校不久便提出退学退费,不想被校方以“入校后退学不退费”为由拒绝退费,双方由此发生纠纷。2014年3月6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登封某武术学院退还原告张峰学费7000元。

    家住河北省定兴县偏僻山村、年过20岁的张峰,对“少林功夫”仰慕已久。2013年1月的一天,他在上网时看到了“一则喜讯”:登封某武术学院位于闻名于世的少林寺寺院内,现面向全国招收喜爱武术的学员……冲着这一点优势,当年2月19日,张峰风尘仆仆来到登封某武术学院求学。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教育培训合同,仅口头约定培训时间为2013年2月19日至2014年2月19日,学费为16800元。因所带学费不足,张峰在交纳10000元之后,校方当即对其做出了“入校后退学不退费”的规定。

    然而,通过10天的学习,张峰发现许多情况与学校对外宣传承诺的大相径庭,于是便要求退学退费,但遭到了学院的严词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张峰无奈之下,只好自行离校并向登封市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张峰与登封某武术学院的培训合同,并退回张峰交纳的10000元学费。对此,被告登封某武术学院则辩称:张峰属于成年人,已具备判断能力和分辨能力,报名前已对学校的住宿就餐、训练等硬件设施进行了全方位的考察。其在此基础上自愿交费,学校不应退还。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峰到被告登封某武术学院就读,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书面教育培训合同,但学院在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在原告交纳学费后做出“入校后退学不退费”的规定,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又因原告离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的教育培训合同已经解除,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张峰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到被告学校入学后,在未办理退学手续的情况下离校,亦存在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学费7000元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当前,大部分教育培训纠纷中,都是因学员认为学校、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与之前宣传、承诺不符所引发的。法官为此提醒,学员在选择学校时,不能仅听信校方提供的官网信息,而应当尽可能搜集包括网络评价在内的各种信息。在择定学校后,需要签订入学合同,认真审核合同中培训课程课时,培训师资,培训效果条款,尽量确保这些核心条款内容明确、具体。通常情况下,学校、培训机构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学员也可以与培训机构达成补充条款,明确细节。协议的内容是以后维权的主要依据,学员如发现不合理的地方,在签字前及时指出,并要求学校给予合理的解释。

    法官同时指出,由于教育培训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强迫他人必须接受培训服务,这也就是说学员有主动退学、终止培训的自主选择权。在学员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时,根据合同等价有偿及公平原则,学员退学后的培训费在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及培训机构前期投入的聘请教师等费用分担后,应退还给学员。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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