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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少年为“练手”伙同他人酿命案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4-03-05 10:54:09
本网讯(张晓红 席静) 一名年仅16岁的少年一时冲动想找人“练练手”,不成想将同龄少年殴打致死。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十年。法庭上,少年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3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尚某伙同李某、安某(二人已判刑)、王某、周某(二人未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在某网吧预谋找个人“练一练”,后将尚某辉(16岁)从网吧带至一农贸市场西侧河边树林处,五人轮番用拳脚、钢管、饮料瓶、刀背等对尚某辉进行殴打,时间长达一个小时左右,后几人离开。尚某辉被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死亡。经法医鉴定,尚某辉系头面部遭受钝器打击致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尚某家属与尚某辉家属达成协议,尚某家属赔偿尚某辉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已给付),尚某辉家属对尚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尚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8月2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9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身体,情节恶劣,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尚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尚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尚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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