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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不成转抢劫 累犯不改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4-03-04 09:31:13
本网讯(何凤英) 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方军,出狱后不思悔改,2月28日再次因抢劫罪被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1月2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方军来到被害人刘某经营的位于扶绥县新宁镇南密开发区的“欣欣发室”,向刘某要了手机号码后,到附近的“德安旅社”开好房并约刘某前来,刘某到达后被告人方军提出进行性交易的要求,刘某以需要在“欣欣发室”看店为由离开“德安旅社”。 次日10时许,被告人方军再次打电话给刘某,约好后来到“欣欣发室”,刘某到达“欣欣发室”后开门,二人直接上二楼的一房间内。方军再次要求与刘某进行性交易,遭到刘某拒绝。方军一怒之下用随身携带的电棍电击刘某的颈部,刘某反抗并呼救,方军接着用拳头和电棍击打刘某的头部致出血,并威胁刘某不准叫喊。刘某停止反抗后被强迫趴在床上并被捆住手脚,被告人方军接着用手套塞住刘某的嘴,随后将刘某戴在手指上的两枚戒指及放在床上的一部手机抢走。 一周后,方军将抢来的手机及其中一枚戒指分别卖给他人,共得款人民币755元,另一枚戒指因其怀疑是假的而丢弃。案发后,被害人刘某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头皮挫裂伤,但其不愿进行伤情鉴定。被抢的戒指及手机因相关材料不齐全及未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故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做出价格鉴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军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军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军实施抢劫时使用殴打、捆绑、堵嘴等暴力,手段恶劣,应予严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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