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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暴力犯罪 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作者: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廷贵 发布时间:2014-03-03 11:38:51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社会和谐实际就是社会关系的和谐,和谐社会的核心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从本质上讲,稳定和发展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法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教育等环节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应的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已经在我国初步构建,并得到良性的发展。但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仍然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要素处于不断的分化组合过程中,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多样化。由于种种原因,各类暴力犯罪逐年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直接阻碍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必须正确认识构建和谐社会与打击暴力犯罪的关系,强化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基础与前提;正确认识犯罪的形势和危害,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打击防范措施,树立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理念,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营造平安有序之环境。 【关键词】:暴力犯罪 与 法治 和谐社会 关系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和国内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的经济体制已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原来的社会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主体随之出现,逐步形成了新的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伴随着出现。在这种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中,如:腐败问题、就业问题、分配问题、治安问题、犯罪问题等一些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也同时显现。在这种情况下,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的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力显得尤为重要。严峻的形势要求社会必须建立一个法治的、和谐的、利益兼顾的制度来平衡社会利益、疏理社会矛盾。那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和重任也随之被重视起来。 在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展开的。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是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从和谐社会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民主法治与安定有序涵盖了概念的基本含义,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现阶段,在我国当前转型期的形势下,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其中,社会主义民主是目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保障,其目的与任务之一就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打击暴力刑事犯罪。这是建设一个稳定和谐社会的根本前提和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当前,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各种刑事犯罪),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才能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从而促进、实现、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相关概念的认识与理解 (一)对暴力犯罪的认识、理解 暴力犯罪,是指通过暴力手段来实现自己目的的一类犯罪行为。暴力犯罪往往与智力犯罪相对称,是有的法学家对“自然”犯罪的一种分类。意大利法学家加罗法罗把凡是实施暴力手段,使被害人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而满足自己欲望和需要的犯罪行为均规划为暴力犯罪的范畴。如,抢劫罪,犯罪分子就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杀伤、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暴力犯罪多属重罪。[2]暴力犯罪的基本特点是,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是对国家、集体与公民的直接危害,其结果必然会阻碍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的进程。为此,务必对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现阶段暴力犯罪的社会表现: 1、边境地区(尤其是新疆、西藏地区)的民族分裂势力恣意进行的主要以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的暴力恐怖活动近几年上升的趋势较为明显。 2、杀人、伤害致人死亡等暴力犯罪不断增多,犯罪的手段也极其残忍,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比较猖獗,严重影响了当地的城乡社会治安秩序。 4、抢劫、入室盗窃和盗窃机动车辆等侵财性案件更为突出,严重地影响着社会安定。 5、团伙犯罪、流窜犯罪和青少年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农村劣迹人员进入城市进行犯罪的情况更加令人担忧。 6、随着经济建设和交通网络建设的加快发展,犯罪分子跨地区作案的犯罪活动也在明显增多。 7、边境地区与内地的涉毒涉枪犯罪有增无减,因吸毒进行犯罪的情况明显上升。 (二)对“和谐”社会的认识 在中国,“和谐”作为一种思想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精髓。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都将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作为终极目标。在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中,讲究“和为贵”、“君子和而不同”、“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饥者得食,寒者得衣”等人类社会和谐稳定的理想境界。形成了包容、融合、平衡、谦让、交流、克己、修身、维护秩序、遵从自然等和谐的精神。在国外,古希腊、古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祥地,西方文明中,和谐社会的理念也通过不同的文化和语言传承,诸如“自由、平等、博爱”、“不准过于豪富,不许有赤贫”等美好的愿望。和谐是千百年来人类最珍贵的精神价值,也是最完美的状态。 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人们一直在追求社会平等、安定、和谐的理想境界。中华传统文化的和谐精神对我们处理当代国际、国内事务具有重要的价值。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创造性地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与我们党治国理政追求的完美结合,其内涵十分丰富和深刻。 (三)对“法治”及其作用的认识与理解 “法治”是一种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法律思想。在中国,“法治”最初由法家所提出的,是与儒家的“人治”、“礼治”相对立的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政治主张。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以实行君主专制为目的的,但在当时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在反对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斗争中起了一定的进步作用。在西方,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从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共和制出发,最早提出法治思想,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古代思想家这种法治思想在当时是不能实现的。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特权,也主张法治,并在取得政权后,用法的形式把基本原则定型化、制度化、这对确认资产阶级民主、巩固资本主义统治秩序起了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时期,法反映着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极大权威和治理国家的有力工具。使国家的一切活动真正按法律和规定去办,把立法、执法和普遍守法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实现真正的法治和健全的法制。[3]现代法治经历了历史的传承与发展,以一种价值理念,制度机理显现,是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是一种实在的治理过程。以保障和实现正义、自由、民主、平等、秩序、和谐等社会价值为核心内容的治国方略。 1、法治正义对和谐社会的影响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和人类特有的心理意向,实现社会正义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法治是正义价值的最佳表达;法治正义是人安身立命,维护人格尊严的重要保障,以人为本,维护人的基本生存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是法治正义的本质要求。所以说,法治正义不仅在人的内心发挥作用,促进人的行为的理想化,而且还能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组织的关系,组织和组织之间的关系,使人际关系优良化,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2、法治秩序对和谐社会的作用 法治秩序是人类社会实践中,对社会秩序的不断深化和升华的结果,它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越是发展进步,社会分工就越精细,社会关系就更复杂,社会矛盾问题就越尖锐,相应的社会利益冲突越是严重,在此情况下,法治秩序通过它的完备的法律规范为各个社会成员提供行为准则,促进人们有序、自由、全面发展。 3、法治对文化和谐的作用 世界上有多种的文化存在和发展,甚至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地区也有不同的文化存在。并且,这些文化又表现为多元异质,这些文化时常存在冲突和矛盾。这就需要一个平台或空间来让多元异质文化间进行交流和融合,消除冲突。那么,法治就是治理冲突的最好制度和长效措施,法治具有博大包容的精神,它为多元异质文化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依法治制度化的措施,保障和扶持多元异质文化的共存共荣,防止一种文化“吞并”另一种文化。 4、法治司法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现代司法是现代法治的核心构件,在法治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现代司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代司法对社会而言,必然维护的是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是司法的使命。现代司法所追求的自由与权利、公平与正义、秩序与安全等价值,对社会的和谐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和谐是现代司法必然追求的核心价值。 5、法治在政府履行和谐社会建设职责中的保障作用 政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民主法治之下,政府的产生必然是依法而行的,政府的职权职能也是在宪法、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的,法治具有排斥非法政府的职能。同时,政府在履行职能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治具有国家强制力,对违法政治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法治是政府履行职责的保障,也是国家政治长治久安的保障。 6、法治为宗教自由提供制度保障 对于非科学的虚幻的宗教信仰,法治并不禁止,并且给与理解、宽容和尊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都在不同的层面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法治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使宗教的存在和发展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尊重。宗教活动只要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法治会为不同的宗教文化提供法律保障。 7、法治对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的促进作用 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用牺牲自然环境、破坏自然环境等方式,换取经济利益的办法,会毁掉一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反过来也就会遭到自然界的惩罚而付出难以估量的代价,这一教训是极为深刻的。生态问题成了事关人类存亡的大问题。为此,依靠一套有效的法治制度,规范人们在自然环境中的行为,调节人与人在自然环境中的关系,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防止人对自然环境的无序过度攫取和对自然环境的恣意污染是人类当下和今后的关系到存亡的大问题。 二、法治和和谐社会的关系 综观当今世界,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是在同样的社会背景和相同的时空条件下展开的,二者不仅有着共同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共同的价值追求,而且有着同样的步骤、环节和发展阶段,同时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和困难。法治建设的目的就是建设和谐有序的法治和谐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依靠法治手段、方法和途径,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法治,其内涵包括法律、民主、公平与正义;和谐社会的表现是人们生活的安定(安全)有序,诚信、友爱、富裕,充满活力,心情舒畅;和谐社会的境界,是人与自然融为一体,和睦相处,协调生存与发展。这才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的理想境界。 (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和谐是法治的价值追求。法治对于和谐社会而言,具有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的巨大作用。一个社会是否和谐,是由和谐社会特质来衡量的。法治秩序能够满足和谐社会的秩序化的特质要求,法治功能能够协调社会内部各个组成部分的关系,平衡社会各要素的利益诉求,规范社会的分化、流动和整合秩序,使社会内部各个部分、社会系统各个要素之间能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达成良性互动,消除社会各类冲突和矛盾,消除社会隔阂,推进社会的良性发展,法治能够实现和谐社会人权保障的特质的理想目标。人权保障是法治的终极目标,法治与人权是相辅相成,相互连接的。 (二)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也是我国人民总结、吸取了建国以来建设国家、治理国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借鉴、吸取世界发达国家治国的成功经验和优秀成果后,对治国模式的必然选择。“依法治国”与“法治”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现实可操作性,它不仅是一种理念、治国方式,而且还是治理的过程,是一种实在的可操作的具体的治理方式和方法。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要体现法治思想,贯彻法治方略。 (三)法治是解决当前突出社会问题的主要手段 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过程中,原有的社会经济利益格局被打破,而新的社会利益格局正在构建,这必然导致多种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凸显。这些矛盾和冲突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三农”问题、弱势群体救助问题、司法不公问题、权力腐败问题、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社会失范问题、社会信用缺失问题、社会治安恶化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具有普遍性、危害性、时代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如果处理不当,将使整个社会严重脱节失调,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根据这些问题的不同性质,抓住这些问题的实质和关键,实施综合治理。在综合治理中,法治是主要的手段,法治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价值标准,提供具体的依据和办法,提供彻底解决此类问题的长效机制,法治是有效解决各类问题的手段,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可靠保障。 三、暴力犯罪与和谐法治社会的关系 犯罪是社会的毒瘤,犯罪的发生牵动着社会的每一根神经。尤其是暴力犯罪,是我国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现象。近年来,由于国际恐怖活动的影响和海外黑社会组织向祖国大陆的不断渗透的影响。国内暴力犯罪活动也日趋严重(尤其是在新疆、西藏等边境地区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遏制、预防暴力犯罪,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是当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环节。当前,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暴力犯罪直接危害社会稳定,是对社会安定有序的直接侵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阻碍性的不利影响。 社会有序是社会安定的前提。要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最重要的就是要靠法治。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也不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各种犯罪现象始终不同程度地存在,也同样不同程度地危害着整个社会的安定。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要发展,人民要安居乐业,就必须坚持不懈地打击犯罪,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和政治稳定,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安定有序。社会需要有一个平安稳定的环境,而要创造这样一个社会环境,就必须坚持打防两手抓,把打击犯罪和防控犯罪作为一项坚持不懈的工作来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昭示我们,在打击犯罪问题上,我们要在稳、准、狠地保持严打态势的同时,不能单纯一味地追求司法效益,更要追求各种刑事政策的社会效益;不仅要追求严打斗争的短期效应,更要积极构建科学的防控长效机制。勿庸置疑,要构建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群体与群体、社会阶层与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体系,实现打防双促进的长效机制,必须坚持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道路,用和谐的措施和手段来应对各种犯罪,即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防范,两手都要硬,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和防控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打击是遏制刑事犯罪高发的直接而有效的手段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变化,现阶段各种刑事犯罪总体继续呈上升势头,而且一些刑事犯罪如:暴力恐怖犯罪、黑恶犯罪势力等已凸显出危害我国基层政权的性质,面对这样严峻的现实,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和保政权的高度,清醒认识,吸取教训,沉着应对,战而胜之。当前,要重点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入室盗窃、盗抢车辆等侵财性犯罪,加强公检法司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始终保持对各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切实提高严打整治斗争的实效,同时要处理好依法与从重从快和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 (二)实行打防并举,加强防范工作,更有效地控制犯罪 打击犯罪固然是控制犯罪的有力手段,然而由于犯罪问题和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预防犯罪工作的极其重要性,其实质上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工作。可以说,打击是治标,防范是治本,两者必须实行并举,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同样,相对于防范而言,打击犯罪有明确的工作主体,其依据国家刑事法律使用的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手段,对犯罪具有惩罚和震慑作用。由此可见,只有实行打防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采取各种措施,严格实施社会管理,严密防范,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压缩违法犯罪的空间,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 打击和预防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最根本的就是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集中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宣传和教育等多种手段,围绕经济建设大局,切实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防控犯罪体系,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处理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当前,应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防范工作: 一是要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思想道德素质(尤其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加强公民的民主法制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和弘扬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个人人生观,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引导人们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提高公民自我遵纪守法意识,为维护社会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二是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深入开展基层平安与安全创建活动,提高全社会防控能力。三是要大力加强矛盾调处化解工作。要大力疏导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四是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要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三)社会的和谐发展必将从根本上削减产生和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提高全社会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能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和谐程度不断提高,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将更为健全,公民遵纪守法的意识将进一步增强,公民之间合作宽容、团结互助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人们更加注重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社会分配更趋合理,司法的公正性更有保障等等和谐因素的建立,对减少犯罪的产生必将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四)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适应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当前,我国社会安全形势总体是好的,但相对来说仍处于社会变革期,相应的安全形势也处于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和刑事犯罪高发期,社会矛盾凸显的阶段性特点仍然很突出。我们面临的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稳定 、经济秩序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尤其是在新疆地区面临的全面进行社会面整体反对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维稳工作任务较为艰巨)。 在当前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下,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就要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要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的工作。 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积极有效预防犯罪案件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与发展,为构建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平安有序的环境。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们必须以党的十八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讲话精神为指针,深刻理解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性,认真分析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暴力犯罪对和谐法治社会的影响、暴力犯罪对和谐法治社会的影响,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积极有效预防犯罪案件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与发展,为构建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平安有序之环境。 【注释】: [1]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问答》,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 [2]《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86页。 [3]《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04页。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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