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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未细阅起纠纷 施工方诉求无据输官司
发布时间:2014-03-03 08:52:47


    本网讯(覃国颂 林荣先)  那坡县居民方明知在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时,因没有认真看清合同规定的内容,到工程结算产生纠纷后,将对方告上了法庭,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只好哑巴吃黄连。2月27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进行判决,依法驳回方明知的诉讼请求。

    2009年9月,方明知与广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口头协商,承包了那坡接云南郎恒的云灵线路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杆塔组方工程、架线工程、附件安装及相关线路工程的跨越工程,经双方商定工程总造价为2691900元。经方明知到工程实地察看后便召集施工队到工地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方明知认为该工程总造价过低,必须增加工程款。双方又经过协商一致认为,将工程造价增加17994元。同年12月17日,广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将工程造价变更明细表及通知单送达方明知。

    2013年1月10日,双方补签书面合同,合同内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程总造价为2691900元。同年9月,工程竣工后,双方在结算时,为17994元工程款翻脸。方明知认为应按2709894元结算,广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则认为应该按照白纸签字的合同结算。双方协商不下,方明知遂以广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尚欠17994元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方明知与广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当初虽为口头协商,但过后已补充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认定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而本案诉争的17994元工程造价变更工程款是先于双方订立合同时间,方明知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责任。对方明知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应依法驳回。

    在宣判时,方明知表示不用上诉,只后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逐条细阅,权当交一回学费。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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