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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三轮跌落桥底 施工方尽义务补偿八千
发布时间:2014-02-25 08:48:31
本网讯(方光璞) 修建危桥时设置了警示牌“前方危桥施工,请绕行”并指示了方向,又在已完工的桥头南北两侧路中间堆放土堆作为路障警示禁行。但赵强驾驶农用三轮见到路中堆放的禁行土堆并未停车转向绕行而是强行过桥,由于重载车碾压路障土堆以致翻车跌落桥底自己受伤。2014年2月24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代功向原告赵强补偿80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代功于2012年9月1日与确山县某村签订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施工合同,负责承建该村太平庄平板桥。被告代功在施工过程中,分别在桥南100米处路口、王庄离桥400米处,设置了警示牌。牌上注明“前方危桥施工,请绕行并指示方向”,又在已完工的桥头南北两侧路中间堆放土堆作为路障警示禁行。 2012年12月8日,原告赵强(原告本人持有准驾车型B2D的驾照)驾驶农用三轮满载一车柴火由南向北行驶至该桥头,见到路中堆放的禁行土堆并未停车转向绕行而是强行过桥,由于重载车碾压路障土堆以致翻车原告受伤。原告住院费用九万元,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四万余元,自费四万多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代功承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负责施工平板桥。被告在施工完成后出于安全原因分别在桥南路口、桥北路口均设置警示牌,又在桥头南北堆放土堆直接阻止通行,已经完成相应的安全告知注意义务。原告赵强持有专业驾照开着重载三轮,明知施工的新桥的危险性,看到桥头两侧路障土堆,原告作为专业司机应当理智选择绕行,但其不顾危险,故意强行过桥,是对自己和公益事业的不负责任。 原告开重载车强行过桥的行为是导致原告受伤的根本原因,后果当由自己承担。由于原告伤势过重,被告可以承担人道补偿责任。该院根据原告的损失后果,结合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本人意愿,综合酌定被告补偿原告8000元。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不顾警示标牌强行通过危桥导致车毁人伤亡的悲剧比比皆是,广大司机朋友开车行驶时应多注意警示标牌,不应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或者图省事不愿绕路而强行通行,否则酿成悲剧后悔莫及。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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