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14岁少年开摩托车撞伤人 老爸被判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4-02-27 14:57:25


    本网讯(闻锐)  14岁的未成年人开摩托车赶路撞伤路人,受害人起诉至法院。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令未成年人的父亲尤桂履行监护人职责,限期赔偿受害人武老太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489元。

    现年67岁的武老太系该县某村人。武老太诉称:2012年12月5日,她驾人力三轮车上街,时年14岁的尤琪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时与相撞并致她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并造成其他各项经济损失。该肇事车未投保交强险。交警认定尤琪负事故全责。因未得到赔偿,特将尤琪及其父亲尤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

    被告尤琪、尤桂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7时许,被告尤琪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时,与原告武老太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警察部门认定被告尤琪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被告尤琪系未成年人,其父尤桂系其法定代理人。经法院认定,武老太伤后所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48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被告尤琪所驾机动车与原告所驾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尤琪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对原告的损失,不论在交强险内外,均应由肇事者尤琪承担,因其尚未成年,被告尤桂系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