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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团伙跨省盗窃摩托车 落网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02-20 15:02:26


    本网讯(周中良)  枣阳市一伙农村青年到河南省桐柏县盗窃摩托车,落网人赃俱获锒铛入狱。2014年2月20日,湖北省枣阳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作出一审判决:董洪、袁五犯盗窃罪,分别判刑1年、10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3000元。张园、李豹犯盗窃罪,均判处拘役3个月,并均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家住湖北省枣阳市刘升镇杉树林村的董洪。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12月5日被随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3月8日上午,董洪邀约同乡好友袁五、张园、李豹到河南省桐柏县盗窃摩托车,董洪安排由董和袁五实施盗窃,盗窃后将车送到汇合地点,由张园、李豹将被盗窃摩托车转移销赃。

    当日12时许,在桐柏县城关镇计生委门口,由袁五望风,董洪用自制开锁工具将王某某一辆价值3454元的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盗后,董洪指使李豹将摩托车骑回枣阳交给“胖子”(基本情况不明)。几天后,“胖子”付给董洪1700元。

    同日下午,在桐柏县城关镇世纪大道长安汽车专卖店对面,由袁五望风,董洪用自制开锁工具将徐某的一辆价值4957元的黑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盗后,董洪指使张园将摩托车骑回枣阳。张园行至枣阳市鹿头镇街道时被公安人员拦截,张园弃车逃跑,摩托车被截获。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董洪、袁五、张园、李豹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8411元,属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董洪、袁五积极实施盗窃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但袁五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园、李豹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董洪、袁五曾因犯罪被处有期徒刑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四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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