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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撞以城镇标准索赔 证据不足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4-02-27 11:54:58
本网讯(祝文锋)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农民工一方是按城镇标准还是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2014年2月18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能以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因此未支持其诉请,而是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误工费等。 原告李某系农村户籍。2013年7月24日,驾驶摩托车的原告李某被被告涂圣发驾驶的车辆撞伤。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被告涂圣发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另查明,被告涂圣发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庭审中,原告提供《招聘合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虽为农村户籍,但应以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并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9.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虽然提供《招聘合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证明其系某公司的聘用人员,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来源于城镇,因此依据原告的农村户口性质,按照相应的农村标准予以计算残疾赔偿金。 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一审判决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4.4万余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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