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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丈夫与他人同居诉求离婚无证据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2-26 15:07:33
本网讯(易灿) 广西都安县一女子欲达到离婚目的,声称丈夫与别的女人同居生活,致使他们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对这一主张,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柳果的离婚请求。 现年30岁的原告黄柳果系都安县隆福乡人,因厌倦现有生活,遂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她在起诉状中称,原告与被告王献勇于2008年11月相互认识、恋爱,2009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儿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尤其是2011年8月起,被告有外遇并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导致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两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自行抚养。 开庭审理时,被告王献勇辩称,原告所述根本没有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 都安县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诉称被告有外遇并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导致夫妻因感情已完全破裂,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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