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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做工刺伤眼达赔偿协议 法院确认获赔款
发布时间:2014-02-20 08:56:09


    本网讯(杨镇海 唐四方)  他眼里噙满泪水,左手拿着一沓厚厚的钱,右手紧紧握住法官的手,不断地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你们一天时间就帮我把血汗钱拿到手,太谢谢了!”他的妻子也动情地说:“共产党好!法律好!法官好!我能过个好年了。”离开法庭时,夫妻俩同时对着法官深深地鞠了一躬。这令人动容的一幕,发生在马年春节前夕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建筑工地做工,不慎被刺伤左眼

    今年1月14日,金沙县城的大街小巷年味渐浓,金沙法院城关法庭却收到立案庭转来的一件“特殊”案件——原告王某某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确认一份赔偿协议。因为春节将至,该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力争在春节前将该案审结,将赔偿款兑现给原告。

    随后,承办法官胡汝宏通知原告王某某和被告王传均、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下午到法庭。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同意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原告的诉称,被告方也无异议。

    原来,被告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和王传均承包了金沙县海锐民营石料厂房的修建工程,王某某到该工地做工。2013年9月20日,王某某在工地做工时不慎被钢丝刺伤左眼,伤后王传均及时将王某某送至金沙、遵义等医院治疗,后在贵州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去各种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费共计人民币8000元。在住院期间,王某某的医疗费全是二被告垫付。

    达成赔偿协议,却担心对方反悔

    王某某的伤治好后,经过与二被告协商达成一致,双方于2014年1月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

    根据协议,原告王某某从受伤后至签定协议之时花去的各种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000元由二被告支付(已支付);由二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王传均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二被告一次性全部付清,协议签定之后原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被告主张有关劳动关系产生的其它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原、被告双方签定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原告自愿放弃其它任何经济赔偿要求,且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二被告追讨任何待遇及经济补偿;原、被告双方已经了结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双方还约定该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原告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二被告无关。

    协议达成后,王某某却担心王传均和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反悔从而拒不履行协议,于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司法确认。

    经过司法确认,赔偿款当庭到手

    对双方达成的协议,法官在庭审中进行了认真审查。首先是形式上的审查,包括是否超过申请期限,申请确认的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事项,经审查,协议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是合法性的审查,包括该协议是否违法、协议内容是否不明确,或是无法确认和执行的调解协议、以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等,经审查该协议和询问原、被告双方,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序良俗。最后是实体上的审查,包括该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该协议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通过审查,法庭当庭确认该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下发调解书予以确认。见法庭对协议书作出司法确认,被告王传均立即从银行取来现金,在法庭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3.5万元,并主动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至此,金沙法院受理的首例司法确认赔偿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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