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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建房不幸受伤致残 雇主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02-26 10:10:22


    本网讯(欧阳超 袁伟杰)  谢某受池某雇请为其建房进行施工管理,不料谢某在雇佣过程中摔伤致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从而对簿公堂。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雇主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池某系个体老板在外经商,2011年池某决定在响塘乡老家农村建一栋新房,由于自己在外经商没时间管理施工,遂在2011年端午节后雇请谢某从事建房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质量管理、材料购买、安全管理等事项。

    2012年4月27日下午,谢某站到跳板上看墙做得好不好时,不料跳板的架子松动了,谢某从跳板上跌落下来受伤,后被人送往医院救治。谢某的伤经治疗痊愈,但落下九级伤残。事后,谢某多次与池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无奈之下向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十三万多元。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谢某受被告池某雇请从事建房管理工作,池某给谢某发放工资,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谢某是雇员,池某是雇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雇员在受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件等,原告疏于管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登上跳板检查墙壁质量时,自己未注意安全,原告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综合考虑原告、被告过错情况,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68859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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