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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不当致患者九级伤残 医院补偿11万
发布时间:2014-01-23 16:22:04
本网讯(吴冰) 家住北流市的李某因旧疾到玉林市某医院诊治,因医院的治疗不当,造成了其九级伤残。于是李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近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李某各项费用11万元。 2011年4月18日,原告李某因反复腰腿疼痛两年余,腰痛伴右下肢放射痛加重10余天而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施行了相关手术。术后原告出现左下肢大腿内侧及腹股沟处疼痛。4月29日,被告又对原告施行手术。其后原告李某自行出院又到玉林市的另一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8月30,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医院的治疗不当,使其承受第二次手术的损伤和风险,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的痛苦,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种损失。 法院认为,患者到医院就诊,医院应当尽到重视的注意义务,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办案法官经过多次主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使一起医患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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