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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公司拖欠48万材料款被诉 法院依法判还
发布时间:2014-02-24 09:13:25


    本网讯(苏悠悠 岑荣吉)  水泥公司无故拖欠材料商材料款,致材料商生产及生活产生极大困难,材料商无奈将水泥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原告唐宏与被告河池市金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于2012年开始为被告提供石料用于加工生产水泥。在提供石料期间,被告未能如期支付石料款,使得原告因无款支付雇请人员的费用而遭受雇员的追款,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所拖欠石料款予以结算并及时支付。2013年12月13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的石料款共计为人民币483106.22元,核对内容为:“经核对,河池市金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欠唐宏石料款大写肆拾捌万叁仟壹佰零陆元贰角贰分(¥483106.22元)。”核对账单上有被告签名及其单位公章。

    但被告对账后一直未付款给原告,致使原告生产及生活产生极大的困难。原告多次索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清偿所欠原告石料款483106.22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已依约履行向被告提供石料的义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而对原告负有债务,依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483106.22元,有被告方署名及公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石料款人民币483106.22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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