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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养鸡工资被拖欠 法院判决助维权
发布时间:2014-02-21 15:27:36


    本网讯(盛月辉 兰旺)  帮人养鸡一年多,工资一直被拖欠,后来说用废铁抵账,废铁又被偷卖掉,眼见辛苦一年的血汗钱就这样没着落了,农民工只好法院维权。近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潘建康支付拖欠工资款12860元,并由被告王新贵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3月,被告潘建康雇请刘可锌为其养鸡,但一直未支付工资,至2013年2月结束,共拖欠工资12860元。2013年4月18日,被告潘建康出具了欠条,并由被告王新贵签字担保,定于2013年8月30日前偿还,但两被告均不偿还,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2860元。

    被告王新贵辩称,原告的工资不是我欠的,当时原告到被告潘建康厂里追要工资,而被告潘建康没有钱付,原告就要拖其厂里的铁块。因被告潘建康还欠我100多万元,为了保证被告潘建康的厂里能够正常生产,所以我写下这个保证,我的保证只是一般保证,不能由我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潘建康雇请原告刘可锌为其养鸡,拖欠原告工资并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潘建康支付工资款1286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王新贵辨称他的保证只是一般保证,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但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腾飞厂还有废铁可以抵偿原告债务,故被告王新贵应承担担保责任,又因其在欠条上半未写明,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王新贵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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