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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公司路边拉线未设标志绊倒路人遭索赔
发布时间:2014-02-20 15:15:48


    本网讯(蔡强)  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规范电线杆拉线的维护、管理行为,作为斜拉线的管理部门,应当在斜拉线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给路人造成潜在的危险。如未设置给过路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某电信公司未在其管理的电线杆斜拉线设置警示标志,造成骑车路过的张某撞上斜拉线受伤致残的案件作出判决。

    2013年1月1日18时左右,原告张某驾驶电动车从保和乡西营村回缷东村,在路过舞卸路与西营村交叉口附近时,电动车与被告某电信公司的通信线路电线杆的斜拉线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他人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入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骨盆骨折等,医院当日为原告急诊行“睾丸探查、清创缝合术”。1月11日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原告于1月25日出院,支付医疗费15156.94元。因原、被告双方协商不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斜线的管理部门赔偿。

    另外,法院立案后,对事发的现场进行了勘验,经现场勘验:该路面为双向行驶柏油路面路宽约5.7米,斜拉线地面位置距离柏油路面约0.9米,距离道路东边树木约0.7米。事发路段的斜拉线为被告的通信线杆的拉线,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2013年7月10日,原告所受损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该院认为:本案致原告发生损害的电线杆拉线为被告所有,被告作为该电线杆拉线的管理部门,应当预见到位于乡间公路路基上的该电线杆拉线存在危害行人通行的安全隐患,因此,被告应对该电线杆拉线加强管理,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以提醒行人注意通行安全,避免事故发生。被告未对该电线杆拉线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造成原告撞伤,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所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的电线杆拉线不是位于道路的路面,而是位于道路的路肩上,而且距离道路的路面尚有一定的距离,原告在通行时偏离道路路面撞上拉线,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其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以5:5为宜。原告的损失经双方当庭质证,该院依法认证,合计为44999.78元。被告应赔偿张某44999.78元的50%即22499.89元。由于原告的损伤已经构成十级伤残,对原告的精神已造成一定损害,被告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被告某电信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共计22499.89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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