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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友担保代偿借款后起诉行使追偿权获准
发布时间:2014-02-20 16:27:43


    本网讯(周军)  为朋友贷款进行担保,但因借款人未按时向银行归还借款,作为担保人的路金生代朋友偿付借款,经多次讨要代付款均未果。担保人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债务人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一审判令由被告吴庆祝偿付原告路金生13422.27元。

    2009年,被告吴庆祝通过其亲戚与原告路金生认识。2009年6月1日,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由原告向银行提供担保。2009年7月9日,被告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共贷款30000元,贷款期限至2012年7月8日。原告向银行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承诺如借款人到期未还清贷款本息时,银行可直接从原告的银行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农业银行依据所签订的合同直接从原告的银行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截止2013年8月10日,农业银行从原告的银行账户中共扣划13422.27元,用以偿还被告的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偿还银行的贷款,但被告均借故未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与银行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被告在贷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依约扣划担保人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在其实际履行的担保义务范围内要求被告偿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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