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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签劳动合同因采煤事故致残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4-02-18 14:15:32


    本网讯(李勇胜)  一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致残。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华强煤炭公司支付原告赵某49491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赵某在被告温宿县华强煤炭公司从事采煤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赵某在采煤过程中因发生坑道冒顶事故受伤,随后在医院进行治疗,但未住院,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2013年4月鉴定为工伤,同年八月经阿克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经温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赵某不服该裁决,将华强煤炭公司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4949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亦同意解除,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伤残待遇等诉讼请求,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赔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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