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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裁判文书生效告知制度初探
作者:刘振厚 发布时间:2014-02-18 10:07:29
司法实践中,由于裁判文书有时不能同时、同地送达给所有当事人,以致出现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凭裁判文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时,法院立案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要求法院或案件审判人员出示裁判文书已生效的证明。如离婚案件的申请再婚、涉及房屋、汽车等纠纷案件的登记、过户等。既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也显得法院工作很不规范,更是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应有的麻烦和负担,有时甚至会因时间因素,给当事人带来本可以避免却又无法挽回的损失。 作为法院也好,法官也好,一般认为,在将裁判文书向所有当事人送达后,即意味着该案件所有审判程序的终结,除非上诉等需启动其他程序;同时,从目前来看,三大诉讼法均未对裁判文书送达后,是否需要告知文书何时生效作出明确规定。故此,有人认为,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实行裁判文书生效告知制度,既无必要,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然而,笔者认为,三大诉讼法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从立法本意来看,以及现实社会需要来看,有必要建立裁判文书生效告知制度。 一、裁判文书生效告知制度的含义。 是指作出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对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制发、送达的裁判文书,在生效时间被确定后,采取明确方式,将该裁判文书的生效情况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或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公民的一项制度。通常是指法院就全案作出结论性裁判的法律文书。 二、建立裁判文书生效告知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保护当事人知情权的需要。知情权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对诉讼结果的知情更是其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会因为诉讼发生变化,也可以说是当事人从诉讼始至诉讼终最为关心的问题。 二是与法律基本精神保持一致的需要。虽然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裁判文书生效告知制度,但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一些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要求及时告知裁判文书是否生效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书虽然不是裁判文书,但其生效后和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之所以这样规定,自然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法律文书是否生效知晓情况不一致,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三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一点,前面已经提到,因为不知裁判文书何时生效,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果再发生上诉、抗诉或其他导致裁判文书不生效或暂停执行的情况,当事人更是无所适从,也会影响到当事人是否决定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决定寻求权利救济。 三、建立裁判文书生效告知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 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的确定,以固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裁判文书的效力被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将裁判文书的生效情况告知有关当事人。即,以一种明示的方式,告知当事人知晓已经生效及生效的确切时间。 四、建立裁判文书生效告知制度的依据。 一是法理依据。知情权是当事人所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前面已经提到,建立生效告知制度是对当事人知情权保护的需要。当事人如果连裁判文书何时生效就无法弄清楚,显然是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侵犯。人民法院的司法,既要做到实体公正,也要做到程序公正。如果说裁判结果是实体公正,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规定一个期限来约束当事人主张或履行,给当事人以程序上的公正,以避免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或逃避义务,造成诉累或不必要的人、财、物的浪费。所以,裁判文书生效时间的确定,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立法本意来讲,让当事人知晓裁判文书生效时间,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之所以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可以说就是这方面的体现。从这点讲,建立裁判文书生效告知制度,是合符法律精神的。 二是现实依据。当今社会是人口快速流动的社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出现无疑是为了方便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法院与邮政部门合作并对邮寄送达方式的确认,恰恰说明文书送达的不可预测性和建立裁判文书生效告知制度的必要性。比如,虽然未经本人签收,但有些可视为送达,拒收便是其中的一种,还有同住成年家属的代收等等。 有些当事人会认为拒收后,法律文书不生效。如果由法院再对其告知裁判文书已生效,从程序上讲,无疑更完备;从实体上讲,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一点,和不知晓拒收视为送达一样,当事人本身法律知识欠缺,经常有当事人将裁判文书的签收时间、案件的宣判时间甚至开庭时间误认为本案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更不知晓裁判文书生效应依最后收到文书的一方当事人的时间为准。而事实上,不能在同一日向所有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一方当事人不知晓其他方当事人何时收到裁判文书,则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常态化的状况。 五、建立裁判文书生效告知的主要做法。 建立裁判文书生效制度,主要是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生效告知书》(含调解书,但可口头告知记入笔录)。如进入二审程序,维持原判的,由一审法院告知;改判的,则由二审法院告知。至于告知的操作程序,可由省级法院作出统一规定,但责任人应明确为案件承办人。 告知的对象,包括所有诉讼当事人;必要的,扩大至部分诉讼参与人,或虽未参加诉讼,但判决内容涉及需要知晓案件审理结果的相关组织、机构或其他公民个人。如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因一方当事人未当庭,公告期限又比较长,法院有必要将该裁判文书的生效告知双方所在的基层组织,以便于基层组织管理等等。其内容主要包括裁判文书的文号、裁判的重点内容、各方当事人受到文书的时间、文书生效的时间及当事人收到告知书的时间等等,并以规范的书面形式告知,加盖法院印章;该告知书一般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三日内送达,最长应在七日内送达给所有当事人,送达要求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文件对其他送达的规定;告知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装入案件卷宗归档。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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