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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度文化若干问题初探
作者: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周化冰 发布时间:2014-01-21 09:50:47
法院制度文化是以各项规章制度为载体,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遵守、监督与发展完善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法院文化。构建法院制度文化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等原则,应注意把法院文化的内在价值作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的基础、把加强交流学习博采众长的途径作为法院制度文化创新建设的选择等问题。最后笔者结合自身所在法院实际,以本文所论为范式,提出了几点有关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的设想,以期抛砖引玉,请教于方家。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和功能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理念、行为模式、制度规范以及物质表现的总称,具有鲜明的审判特征,对外展现司法公正、程序合法、廉洁高效、超然中立的法院形象,对内起约束、导向、激励等作用。 法院文化可以分为四个有机组成部分,分别是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四个层面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和导向动力,是法院文化的灵魂和精髓,为物质文化建设的发展提供精神支撑和思想保障。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外在表现和载体,是法院文化的物质基础,决定着法院整体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制度文化是约束和规范其他层面法院文化的保证条件;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动态体现,对提高审判水平和办案质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个文化层面的有机结合,形成了有机统一的法院文化体系。 文化是人类文明积累和发展的结晶,它反映和体现了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本身又具有导向、凝聚、激励、改善、约束、辐射等基本功能与作用,它对人类的生活起着积极的影响。法院文化作为一种特有的司法文化形式,对于弘扬现代司法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可估量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力,它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与智力支持。同时,建设先进法院文化也是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二、法院制度文化概念之探讨 就法院制度文化而言,一是指法院制度所反映出的文化、价值等;二是指利用社会和法律文化,社会和法律价值观来构建法院制度,使法律制度、法院制度更人性化、更人文化、价值内涵更丰富、文化品位更高,同时执行力和实效性更强。 因此,法院制度文化的概念重点在文化,而不在制度。否则,法院制度文化的研究与建设最终又将等同于法院制度研究和建设。在法院制度文化这个概念中,制度与文化互为里表,互相依存,即任何社会制度、法院制度都包含一定的文化和价值观,而任何文化、价值观,包括法律文化、法院文化也都一定会物化到具体制度中,纯粹抽象的、无所依托的文化和价值是不存在的。 法院制度文化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来理解。从比较的角度,有中外法院制度文化,东西方法院制度文化;从历史的角度,有古代法院制度文化,有近现代法院制度文化;从一国法院制度文化来看,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应有不同特点的法院制度文化,具体到每个法院也会有自己的特色制度文化;而就某一个法院的制度文化而言,又有审判制度文化、管理制度文化、廉政制度文化等等之区分。 法院制度文化区别于其他法院文化的特征就在于它是以各项规章制度为载体的,是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遵守、监督与发展完善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特有文化。法院制度文化的各种特征,也因制度本身的特性,而具有约束性、强制性、发展性。法院制度文化作为法院文化体系的一部分,必然具有一般文化之共性,即导向、凝聚、激励、约束、辐射五个方面的功能。法院制度文化还具有独特的功能,即实现公正的功能、遵纪守法教育功能、遏制腐败的功能、规范审判管理的功能、促进审判事业发展的功能。 三、法院制度文化建构原则 任何事物的建构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一定的原则指引下才能保持正确的方向,才能在科学的道路上前进。法院制度文化建构也不例外。笔者以为,我国法院制度文化的建构应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原则。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只有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民法院才能保持正确的方针路线,才能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法院由人大产生并受人大监督。因此,构建法院制度文化应坚持党的领导和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 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原则。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指导具有普适性。因此,法院制度文化的建构也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审视现有制度文化,科学构建未来制度文化。 3、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法院制度文化的建构上,要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调动法院所有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法院的繁荣而奋斗。同时,以人为本的“人”也不能仅仅限定于法院系统内的人,而应当将社会人也纳入“人”的范畴。只有这样,社会才能认可法院制度文化,法院制度文化的发展繁荣才能获取不竭的社会力量支持。 4、坚持公平正义与和谐理念的原则。法院居中裁判性的性质决定了在法院制度文化建构上,应当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充分体现在法院制度文化上。法院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汇合点。法院处理案件不能仅仅依靠裁判的方法,而应当积极利用调解等手段充分化解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法院制度文化的建构应当体现和谐理念。 5、统筹规划、统一有序的原则。全国有2000多个法院,各个法院的情况又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在法院制度文化的建构上应当贯彻统筹规划、统一有序的原则,否则,在法院制度文化建构上将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这既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不利于法院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6、分层、分区域的原则。我国的法院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共四个层级,每个层级的法院的功能均不相同。功能的不同决定了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文化也将有重大差异。各级法院均应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制度文化体系,而不能不分级别和功能的差异,建构相同的制度文化。东部的法院和中西部法院之间以及城市的法院和农村地区的法院之间在人员组成、观念理念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决定应当建构区域间存在合理区别的制度文化体系。 四、法院制度文化建构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法院文化建设,法院制度文化随之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法院制度文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中出现了诸如未能充分体现主流政治理论、过分强调对法官的惩戒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法院制度文化建构进程,影响了法院工作效率等。在法院制度文化建构过程中,要克服这些不足,应当科学处理以下几个问题。 1、应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的始终。人不仅是法院制度文化的创造者,也是其享有者和受益者。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法院制度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在法院制度文化的建设中,应坚持紧紧依靠人、管理人、为了人这一思想,使人的因素在制度建构的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推动法院制度文化健康发展。 2、应把法院文化的内在价值作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的基础。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必须以法院先进的文化思想、道德规范、理念为核心指导。法院制度文化是由法院文化生成和决定的,有什么样的法院文化,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院制度。而法院制度又反作用于法院文化,可以强化、助长抑或限定法院文化的发展,是法院文化的反应和证明。因此,法院制度文化的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先进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围绕司法核心价值观,通过不断丰富和发展来展现最优秀的法院文化。 3、应注重内部权力运行的制衡机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内部的权力运行的制衡是防止腐败的有效手段之一。虽然经过了数次司法改革,法院权力的运行机制已经相对较为完善和科学,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执行活动中执行启动、中止等多环节由同一个组织负责,裁判文书说理不清、公开度不够导致法官与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等。据统计,全国法院的腐败案大部分发生在执行环节和公开度不够阶段。这也间接证明了权力不能制衡的弊端。在法院制度文化建构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权力制衡对预防腐败的重要作用,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用权力制衡的理念审视制度文化建构并予以完善。 4、应当坚持激励与惩罚并重。法院制度文化的建构应当激励与惩罚并重,而不能偏重其一。当前,法院制度文化的建构存在强调惩罚而忽视激励的错误倾向。比如,在法官权力义务方面,过分强调法官的责任,试图以较为严厉的惩戒促进法官廉政。但却忽视了激励对法官廉政行为的促进作用。激励是“疏导”式的管理,能够调动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够促使法官从内心里排斥错误的发生。因此,在法院制度文化建构上,应当激励与惩罚并重,而不能偏废。 5、应避免法院制度文化建设孤立进行、单方面推进的倾向。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离不开法院整体工作思路的指引,离不开有步骤的司法改革的推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为源动力,以勇往直前的拼搏精神推动法院工作健康发展,达到法院制度文化建设与法院工作互促互进。 6、应把加强交流和学习、博采众长的途径和方法作为法院制度文化创新建设的选择。任何文化都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特定环境的制度也都有其自身独特的一面,要建设法院制度文化,就应当把握制度在不同地域或范围的差异。只有加强交流学习、借鉴吸收中外制度文化精髓、体现法院文化价值理念,才能促进法院制度文化创新建设的不断融合与发展。 7、应重视习惯向规范性制度的转化。法院制度文化体系中既有成文的制度,也有不成文的习惯。在法院制度文化建构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习惯的作用,挖掘实践中存在的好的习惯。要注意及时将好的习惯上升到成文法或成文规则。相反,如果不能将成熟的习惯及时上升到规范性制度,法院的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仍将处于“无序”状态,对社会公众的保护力度和法院公信度也将大打折扣。 8、司法与司法行政应分类构建。法院的审判执行行为和司法行政行为在内容、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二者的运行规律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前者是司法行为,后者是司法行政行为。二者的不同决定了在建构法院制度文化时应当分类进行,不能将二者混同,否则,运行机制将出现紊乱现象。同样,法院内的人事管理机制与财务管理机制也应分类建构。 五、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的若干设想 1、全面加强制度建设。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依法管理法官队伍的办法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官队伍日常行为规范和司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定岗定责,细化目标,量化考核,硬化奖惩,把每个干警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机制中来,形成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运作机制,使各项工作走上规范化、秩序化、科学化的轨道。 另外,要着力加强审判管理。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审判质效指标评估体系。按照既定审判管理工作规范,对审判、执行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对审限、执限进行严格管理,加强质效指标考核,形成评查、通报、处罚等按章办事的机制。 2、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队伍廉洁司法。内部监督上,着重建立完善干警廉政档案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行为规范》的规定,对干警司法审判和业外活动等各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解、量化标准,建立干警廉政档案,运用廉政档案评优劣、定赏罚,使党风廉政建设由软指标变成了硬任务。外部监督上,做到“三个自觉接受”。自觉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认真落实人大指示和提案,坚持深入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中找出队伍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法律机关的法律监督和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定期和检察机关召开座谈会,交流工作,接受监督,对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实行案件分析会制度,组织办案人员全面总结,深入研讨,认真自纠;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通过院长接待日制度和网络舆情应对制度,了解群众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办案水平、廉洁执法等方面评价,掌握队伍动态。通过传统媒介或网络,向当事人公示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政制度和监督电话等,以方便群众随时举报监督。 3、强化岗位练兵学习制度建设。围绕审判文化建设,培育亮点,形成有力的岗位练兵学习制度,倒逼浓厚学习竞争氛围的形成。第一、开展庭审观摩,促进庭审活动规范化。要把开展庭审观摩活动作为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每年开观摩庭数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组织代表参加,主要确定由各业务庭长、审判骨干担任审判长,选择相对复杂的案件进行庭审示范,组织其他干警台下观摩,让审判员在真案实例中掌握质证认证、查明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控制庭审秩序等能力。恳请参与观摩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组织代表对庭审中审判人员在礼仪、仪表、语言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促进庭审活动规范化。第二、加强能力培训,提高司法技能。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大力提高干警的司法技能。通报审执情况,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意识,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质量效率意识的作用;开展法律文书评比活动,提高裁判说理的能力,把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作为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通过组织法律文书评比活动,突出裁判文书认证说理、明辨是非的功能,使裁判文书成为法院文明办案、公正司法的载体。 总之,法院制度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需要一代又一代法院工作者不懈的努力。在建设过程中,既要坚持以社会主义司法价值体系为指导,切实把法院核心价值观深置于制度之中,又要及时修改、废除不符合法院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制度被广大法院干警心理接受并自觉遵守,从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水到渠成地释放出法院制度文化的正能量。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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