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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车祸致精神障碍诉请监护费用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2-17 09:16:07
本网讯(樊伟富) 年仅十九岁的青年,车祸竞导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相关的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014年2月14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获赔监护费用155705元。 2011年4月18日晚,慕金艇驾驶小客车由于违规超车将王某撞倒,造成王某重伤乙级的交通事故,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149天。2013年4月28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为脑挫裂伤致精神障碍,伤残等级为七级。 2013年7月5日,铜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交通事故致王某多发性颅脑损伤,经治疗现遗有脑挫裂伤所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相关的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不构成护理依赖,建议给予监护,监护费用为一人护理费用的20%-30%。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慕金艇驾驶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王某造成了伤害,慕金艇应当赔偿。王某主张后期护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监护费用,王某主张按一人护理费用的30%计算,慕金艇主张按20%计算,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致王某多发性颅脑损伤,经治疗现遗有脑挫裂伤所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相关的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监护费用酌定按一人护理费用的25%计算,护理费用计算标准参照江西省2012年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应为155705元(20年×31141元/年×25%)。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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