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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院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邹晓明 发布时间:2014-02-13 10:47:31
在审判实务工作中,由于相当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故意躲避等原因,致使公告送达在法院整个送达工作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同时,公告送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是法院对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审查不严,单纯依赖基层组织的证明,缺少实地调查。由于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受送达人并不一定能实际看到公告的内容,实践中,常常有当事人提供基层组织的虚假证明材料以骗取法院公告送达,损害了受送达人合法权益。 二是公告的内容不完整,难以达到送达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内容。但由于目前报纸对法院公告的字数有一定的限制,相当多的办案人员从节省经费的角度出发,尽量缩减公告的字数,导致内容不全,有违法律规定。 三是公告送达的案件中,相当多的承办法官没有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不便于日后利害关系人的阅卷查询,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应当记录在卷的规定。 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减少错案的发生,法官在适用公告送达前一定要到实地进行调查,不能轻信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证明。对某些重大复杂或牵涉到人身关系的案件(如离婚、抚养纠纷案),公告送达决定要由合议庭作出,并报院长批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来督促办案法官完善公告的内容。比如规定没有载明《意见》第89条所要求载明内容的公告为无效公告,受送达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充分发挥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法院的案件质量检查部门要对公告送达的案件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适用公告送达是否恰当,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是否记录在卷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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