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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折离奇被“掉包”银行操作违规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01-15 08:45:32


    本网讯(余杰 曾平)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奇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原告在银行开户准备存钱,同时他人以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在同一银行开户,中途他人将原告开户存折“掉包”,致使原告将钱存入被“掉包”存折中,遭受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确认,银行方面因操作违规,负有责任,应对原告进行赔偿。

    2011年5月10日,一名自称“杨总”的人找到赵猛,称桃源一中有350台床业务,想和赵猛合作。赵猛觉得有利可赚,便约定“杨总”在常德市桥南时常见面,同时将造价表交给“杨总”,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1年5月12日上午8时许,根据桃花源信用社提供资料,显示有人以赵猛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桃花源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同日,赵猛与“杨总”及“杨总”朋友 “邵校长”一起在和谐茶楼包厢商谈签订合同的事宜,“邵校长”自称是学校方面负责人,可以拿下该份业务,赵猛与两人拟签合同,并按照“邵校长”的建议,在漳江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当天下午4时许,赵猛在漳江信用社将40000元现金存入户名为“赵猛”的账户。

    此后,赵猛与“杨总”、“邵校长”再也联系不上,觉得不对劲的他便到银行查询账户,发现卡里一分钱没有,通过调查发现,自己办的银行卡里根本没有现金流入,而另外一张无中生有的银行卡却被转走了40000元。这时,赵猛才知晓自己受骗了,思前想后,赵猛认为信用社用自己身份证复印件开的账户导致自己财产损失,应赔偿自己存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而信用社方面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双方就此产生矛盾纠纷。于是赵猛一纸诉状将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告上法院,来争取自己的诉求。

    由于该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本着严禁、严肃的态度,经过长期的调查、取证,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猛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对泄漏身份信息可能造成的眼中后果认识不足,为自己存款被冒领留下了安全隐患,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被告方信用社违反存款开立个人账户和申领银行卡的操作规程,未要求客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未对客户身份进行认真核对,违反了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他人冒领原告的存款创造了条件,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信用社赔偿原告赵猛存款损失2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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