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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当事人恶意规避诉讼费现象分析
作者:田源 高宇涵 发布时间:2014-02-11 16:06:31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少交纳诉讼费的目的,在法官通过调解工作,促使给付了大部分诉求款项,并对剩余款项给付时间做出约定后,突然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要求退还诉讼费,给法院工作带来被动。 造成此类行为难以控制的原因有: 一是恶意规避行为较隐蔽。此类案件均有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往往以对账后发现计算错误为由或不说明理由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以此减少诉讼费。因为诉讼费用的减少一般对双方当事人均有利,在双方达成默契的情况下,法官较难通过客观特征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只能主观推测。 二是法院审查易引发争议。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虽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均应由法院审查其合法性并决定是否准许。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这一规定容易使当事人误认为只要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法院就应当准许。如果法院审查后决定不准许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容易引发当事人或律师的强烈反应。 三是庭前调解后可否变更诉讼请求无明确规定。目前的法律法规仅就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进行了规定,而对于通过庭前调解并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当事人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尚没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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