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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执分离下的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作者:周玉   发布时间:2014-02-11 14:11:20


    执行难是一个困扰法院多年的难题。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为时近一年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并未从此一劳永逸。究其原因,不仅有当事人的原因,更有社会原因。当然,也有法院自身原因,其中之一就是审执分离导致的执行难问题。

    一、审执分离导致执行难的原因

    (一)审判方面的原因

    1、审判人员不注重形式公正。司法公正是当事人服判息诉、自动履行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质公正,还应包括形式公正。形式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形象公正等。审判人员形象公正,主要表现在程序以外的公正,如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一方的接触、交流、往来等。这都会影响到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及审理结果是否公正的认识。一些审判人员不注意自己的形象公正,不严格按审判程序办案。平时,随意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交往,言语、行为也表现出不适当的亲疏等。庭审中,不注意让双方当事人对等行使权利,随意打断一方当事人发言,或随意批评、反驳一方当事人,这都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使一方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偏袒对方,为执行工作埋下隐患。

    2、审判人员未尽释明义务。审判人员一般只注重案件的审理,往往忽略裁判后的执行问题,不及时告知原告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的财产等,或者可以依法申请先予执行,以致有些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使法院判决后往往无财产执行,也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为执行工作带来很大被动。

    3、审判人员未尽法定职责。有些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办事马虎,效率不高,导致错失良机,酿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4、审判人员未充分发挥调解功能。有些审判人员办案时,只注重法律效果,不注重社会效果,就案办案。审理中,不做也不善于做调解工作,往往一判了事,导致执行案件大量增加,执行工作压力加大,执行人员穷于应付,也使一些本可化解的矛盾,因为判决、执行而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些审判人员虽然尽心尽力调解,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甚至是强迫调解,导致当事人的反感。更多的是,审判人员未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基层组织的作用,未能使大量案件以双方能接受的调解方式结案。

    5、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审理未协调一致,或者刑事案件和与其相关的民事案件间的审理缺少互动。有些附带民事诉讼,承办人审理时,未把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统筹考虑,一旦被告人被判缓刑,其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往往就成了问题。刑事案件审理时,未充分告知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和不提起的法律后果,及其可能带来的执行困难,让受害人慎重选择附带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民事审判人员审理时,也未能积极主动地与刑事审判人员沟通合作,造成刑事处理与民事处理“两张皮”。

    6、裁判不考虑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该意见第7条还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最高法院在许多司法解释中都有类似规定,目的是要求裁判符合客观实际,要根据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选择具操作性的履行方式进行判决,避免判决以后无法执行的现象发生。但有些审判人员只管判案,不考虑执行,不主动了解当事人财产状况、履行能力,并作好记录,其判决结果脱离实际,履行方式不具有可操作性,使执行人员常常感到“没办法执行”。

    7、案件质量不高。一些审判人员不严格按程序操作,导致当事人误解,抵触情绪大。有些裁判事实不清,责任不明。裁判文书制作粗糙,说理不透彻,用语不严谨,主文表达不明确、具体,可执行性差。

    8、审判腐败。个别审判人员吃了当事人的饭,拿了当事人的东西,为讨好当事人,就不顾事实,不顾对方当事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任意使用“自由裁量权”。至于能否执行到位,“那就不是我的事了”。

    (二)执行方面的原因

    1、执行人员不积极熟悉案情。案件从审判庭移送到执行庭后,执行人员对案情不积极熟悉,对被执行人及其经济收入、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等不积极了解,以致采取措施时,无从下手,错失良机。

    2、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有些执行人员对判决不满,认为判决有错误或瑕疵,或者无法实际操作,在被执行人面前随意评论,或者消极执行,甚至拒绝执行,导致案件久拖不执。

    3、执行腐败。极个别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逃匿或者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甚至于行为不廉洁,不给好处不办事,故意为执行设置重重障碍,使案件执行一拖再拖。

    (三)其他方面的原因

    1、异地审执导致委托执行案件难结。我所在的无为县是劳务大县,外出务工人员多,在外地的纠纷也多。一些案件在外地法院审理后,因无法执行,受理法院就将案件移送到被执行人原籍法院。而被执行人绝大多数在外地务工不回家,即使春节回家几天,也常是走亲访友,行踪不定,原籍法院无法找到人,找到了也大多不认识。

    2、审执兼顾制度保障不完善。审执兼顾已引起各级法院的重视,但普遍还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制度保障。目前,全国法院,只有上海高院等少数几个法院出台了审执兼顾的规范意见。各地各级法院审执部门基本上还处于“交通警察各管一段”的状态。

    二、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1、倡导审理兼顾执行,避免“各自为战”。一要提高认识,树立审执兼顾的观念。审判人员要树立全面执法观念和重视执行意识,克服“审执不分”、“审执无关”的思想。民事审判是民事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的继续,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和重要保障,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因此,既要讲审执分工,又要强调审执配合。二要全面正确理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脱离实际裁判,不人为制造执行难。三要对审理时的涉案背景、调处过程等,制作笔录,以便于执行人员了解案情,稳妥执行。四是在审理中要尽量多了解当事人情况,特别是与执行有关的财产状况等,作好记录。五要确保裁判的可执行性。判决应具有可操作性,应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行为或物,不应当是人身等不可执行的对象,也不能以不适当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履行。对被执行人可能因不履行而难以执行的特定行为或事项,可以同时裁判替代履行方式。

    2、加强释明指导,降低执行风险。审理中,审判人员要积极履行释明义务,加强诉讼指导,及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引导其申请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增加或变更诉讼当事人,或依法行使代位权等,为将来的执行作好铺垫。

    3、强化调解功能,提高自动履行率。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努力提高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撤率。在审判和调解过程中强调即时清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特别是小额借款合同、供用水合同之类的批量案件,可全部纳入简易程序先行调解,调解时强调即时清结。少数不能即时清结的,可适时适度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约束性条款。对有一定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协议中设定有关违约惩罚性规定,对履行能力欠缺或无法确定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协议中设定担保条款。通过加大违约一方的经济责任,切实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对群体性、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审判人员应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充分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要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让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和执行联络员等参与调解,以亲情调解法、换位思考法等多种调解方式进行调解,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自动履行率。

    4、提高审判质量,减少案件执行。法院的裁判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审判质量本身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提高审判质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要严格审判程序。审判人员不仅要追求实体公正,还要保持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提高裁判的公信力。二要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首先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说理要透彻,用语要严谨,使败诉方输得心服口服,以提高当事人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其次是裁判文书的主文应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避免出现执行标的、数量、规格等难以确定、有歧义等无法操作的情况,以做到便于执行、能够执行。每一项给付的数额、种类等要具体,财产的品牌、规格、存放地点,要清晰。履行期限要明确具体,且应合理。行为如客观上不能履行,或义务人可能不履行的,可判决经济补偿等替代履行方式。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决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能力、民事赔偿态度,同时要加强刑事审判与相关民事审判的互动。对于不积极赔偿的,可依法作为其悔罪态度不诚恳考虑,一般不予判处缓刑。民事裁决还要考虑到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能力,尽量减少被告人一被判刑,就无法执行现象的发生。

    6、加强审判和执行监督。一是对执行流程的监督。所有执行案件登记上网,实行执行期限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间内必须启动执行程序。执行人员认为裁判不明确具体、缺乏操作性的,可以向承办人了解情况等方式予以明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绝对不能拖延执行,更不能拒绝执行。二是对审判执行人员的监督。审判人员要严格司法,不得脱离实际裁判,不得枉法裁判。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渲泄自己对审判人员的不满,不得对案件的裁判作不适当的评论,以误导被执行人。

    7、建立健全审执兼顾制度。一是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审执兼顾制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就审执配合方面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采取措施,加以约束引导。强化审判人员的责任,用制度促使其在审理中兼顾执行。二是建立定期沟通和个案协商机制。由审判、执行部门就工作中出现的审、执兼顾不够的具体情况,定期进行沟通,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三是加大制度考核力度。对审理阶段采取先予执行、诉讼保全措施好的,调解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多的,裁判文书可执行性强的,在考核上给予奖励。对因保全不及时、不到位,判决不明或判决错误等,造成执行难或当事人上访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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