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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岑溪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重大涉民生案件
发布时间:2014-02-11 11:24:36


    本网讯(覃石金 温颖)  2014年2月10日,广西岑溪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给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家属的41.23万元赔偿款有了着落。

    2012年8月27日,六旬老人陈自葵的儿子莫北海作为乘客,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儿子去世时,陈自葵的儿媳梁明林已经怀有8个月的身孕,家中还有2岁的小孙子、5岁的小孙女。悲痛中,陈自葵把两个货车司机、车主以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岑溪法院一审判决:承担主要责任的车主黄树海、司机唐伟明共赔偿41.23万元;承担次要责任的车主陈小涛赔偿15.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9万元。

    黄树海、唐伟明不服,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 14日,梧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二审判决后,黄树海、唐伟明拒不履行赔偿。陈自葵向岑溪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树海之妻唐汉琼在岑溪筋竹镇有一幢房屋,该房屋虽无房产证但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国有土地,主办法官随即依法进行了查封。

    2014年2月10日,在主办法官做了大量工作之后,双方当事人来到岑溪法院执行局就该案进行和解协商。经过主办法官一轮又一轮的耐心释法明理,被执行人黄树海同意按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数额进行给付,但请求分期给付且要求申请人放弃利息请求。申请人陈自葵同意黄树海的意见。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该案的赔偿义务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确认该案执行标的为41.23万元,被执行人黄树海分四期于2014年10月31日前付清。

    这起重大涉民生执行案件的成功执结,既发挥了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力量,又体现了主办法官的办案智慧,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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