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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卸货时敲击罐盖死亡是否应获保险赔偿?
作者:甘仕兴 谭孟常   发布时间:2014-02-11 11:09:42


    【案情】

    2013年6月,周健雇请的司机陆荣奇在贵港市华润混凝土公司厂区内卸料时,因水泥罐盖出现问题,陆奇荣爬到散装水泥罐车车顶用锤子敲击罐盖,被飞起的罐盖击到致其死。之后,周锦健向华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赔,因此,周锦健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陆某的生活费、被抚养人刘某的生活费、处理丧事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华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周锦健提出的损失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陆奇荣是事故车辆司机,不属于第三人,并且是在这辆静止状态下上水泥罐敲击罐盖致死,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华安保险公司不用赔偿周锦健损失,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案中,陆奇荣是在贵港市华润混凝土(贵港)公司厂区内,车辆静止状态时,上到散装水泥罐车的罐顶上敲击罐盖,被飞起的罐盖击中致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

    根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已经明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死者陆奇荣属于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因此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的范围。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陆奇荣在事故发生时不是在驾驶员位置使用车辆,而是在车辆静止后爬到散装水泥罐车车顶敲打罐盖所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范畴。

    综上,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也不是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所以周锦健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应驳回周锦健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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