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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完善
作者:王健运 金龙   发布时间:2014-02-11 11:34:1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及时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创伤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但是新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仍然滞后,这突出表现在赔偿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对于法院审判工作产生了各种不利影响。

    一、 立法规定滞后

    新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物质损失”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而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64条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

    此处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刑事诉讼法第99条仍采用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表述方式,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纳入其中。同时,根据《规定》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此处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二、司法运作困境

    未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刑事附事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容易产生以下问题:

    1、被害人或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起诉的,能否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该条只是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对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起诉的,能否再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没有规定。既然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就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使得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为获得更大范围的赔偿,在诉讼过程中调解不好,便会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再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即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也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2、被害人或近亲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这里的“物质损失”到底是适用刑诉法的规定继续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还是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之内呢。我们认为既然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就应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否则与我国立法精神不符,也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此这就会出现同一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得到的不同的结果,特别是故意杀人案,如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只判决赔偿一万元多的丧葬费,而被害人近亲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就能判决几十万元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的还有被抚养人或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损失。出现对一问题选择不同的程序,同一法院就会作出不同判决,而且结果相差距大,出现司法不统一,严重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构想

    1、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统一附带民事诉讼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标准,维护法院司法公信力。

    2、同时必须尽快建立起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适应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一定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死亡或伤残,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使得刑事被害人不管选择何种诉讼程序,其造成的损失都能得到救济。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国家性质决定了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特别是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已明确将死亡赔偿金与伤残赔偿金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使得一些被害人因此得到的赔偿太低,而陷入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之下,生活困苦,甚至于失去生活的信心。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这些被害人或被害人的亲属回归正常生活。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尊重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但当我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日趋完善而欢欣鼓舞时,也不能忽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在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修改时,立法机关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在具体条文设计方面既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的需要,也特别重视如何便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参加诉讼程序并及时获得赔偿。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将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明确排除在刑事附事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对于受害者所造成的影响更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和关注,尽力将其不利影响化为最小。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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