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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房跳楼身亡,医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覃志宏 发布时间:2014-02-08 10:12:47
【案情】 2011年11月5日早上,卢某在田阳县绢纺织厂大门对面的公路边用石头击打自己头部受伤,在场群众发现后报警,田阳县公安局110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呼叫120出诊救治。8时30分,田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护人员到场接卢某回急诊科,对卢某给予包扎伤口止血,并与卢某在百色市某果场打工的老板联系。老板指派卢某的同乡工友韦某到田阳县人民医院处理卢某治病有关事宜。11时20分,韦某到田阳县人民医院为卢某交付医疗费609.60元。 之后,韦某与急诊科护士罗某护送卢某到住院大楼十楼外二科的处置室继续接受进一步治疗。当班医生方某和实习医生覃某给卢某进行头部清创缝合术。12时50分,卢某头部伤口清洗缝合完毕。医生方某为固定卢某头部敷料转身到外面护士站找头网,卢某乘实习医生覃某查看其他病情之机,立即从病床上下来脚踏上窗户要跳楼,覃某实习医生见状冲上前要阻止,但已来不及,卢某从病房窗户跳到大楼下的水泥地上,急诊科值班的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检查卢某伤情并实施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告住院大楼十楼的外二科住院病区处置室窗台、窗口设置均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事发后,原告卢某某(卢某的父亲)认为被告田阳县人民医院在治疗卢某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68元、丧葬费15921元、死亡赔偿金908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219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79939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本案患者病房跳楼身亡,医方是否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患者到医院治疗,医方对患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患者跳楼死亡,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医方住院大楼十楼的外二科住院病区处置室窗台、窗口设置均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患者跳楼死亡,与医方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卢某在入院前,有用石头击打自己头部的自残行为。患者到田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被告的医生及相关工作人员已尽其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患者所在的被告住院大楼十楼的外二科住院病区处置室窗台、窗口设置均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被告田阳县人民医院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患者卢某跳楼死亡与医方无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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