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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邹晓明 发布时间:2014-02-11 09:50:00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广受社会关注,为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较多。但笔者认为,这项工作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院在判决时对未成年犯的平时个人表现调查不够,相关证据把关不严。对未成年犯平时表现的认定一般由未成年犯家属出具其所在社区或居委会证明予以证实,而在现实情况下,该未成年人平时是否表现良好,是否有违法劣迹情况,社区或居委会并不十分了解,也未作充分的调查。 二是对未成年犯家长的管教措施的监管未落实到位。法院在判处缓刑前,一般会要求未成年犯家长出具一份管教措施,而大多数家长仅写一份对其予以管教的书面保证,却没有落实任何的具体措施,判决后缓刑执行机关未对家长的管教措施进行必要的监管。 三是法院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效果了解不足。缓刑判决后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公安机关对缓刑的执行情况无须向法院报告,法院不清楚其作出缓刑判决的效果如何。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实行缓刑判前公示制度。在被告人居住地对拟判决缓刑的情况予以公示,如在公示期内无人提出有效异议,则执行缓刑判决。 二是要求社区、居委会在提供被告人平时表现的证明后,应附有至少两名以上邻居的证言。 三是在决定适用缓刑前,要求家长提供具体的管教措施,并定期向缓刑执行机关报告管教的落实情况。 四是进行判后回访工作,法院派出专人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的情况进行定期回访,既有利于防止未成年犯再次犯罪,又有利于检验判决的实际效果。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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