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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协议离婚受欺骗 男子持刀怒砍前妻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2-08 16:50:23


    本网讯(徐非)  夫妻二人协议离婚,不料房产过户出问题,丈夫一怒之下,持刀砍杀妻子。1月17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李顺与被害人田某原系二十多年的夫妻。2013年10月8日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约定位于该县定山街的一处房产归田某所有并由田某于当日下午补偿给李顺人民币4万余元。后二人当天上午领取离婚证并一同吃了午饭。离开后田某打电话告知李顺,因定山街的那处房产登记在李顺名下,故必须由李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李顺认为田某在协议离婚时欺骗自己,遂产生杀害被害人的念头。

    下午13时,被告人李顺来到定山镇彭湖湾购物广场购买了一把斩切刀,携带此刀来到被害人母亲家寻找被害人。后与被害人母亲发生争吵,被害人母亲打了李顺几个耳光。躲藏在邻居家的田某听到争吵之后回到母亲家中,李顺见到田某后上前一把抓住被害人的头发,将其踢倒在地,一边说要砍死被害人,一边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斩切刀朝被害人的头部砍了一刀,随后一刀划到了被害人脸部附近,后被告人被在场的村民拦住并抢下菜刀。被害人随后被送至医院救治。被告人李顺随即叫在场证人曹某(该证人系被害人弟媳)打电话报警,而李顺本人则站在现场未离开,直至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后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李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经过。

    案发次日经彭泽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被害人右侧颞后头皮可见一横形长5.5㎝头皮裂口,已缝合;右侧下颌关节处见一长2.1㎝表皮裂伤,未缝合,分析被害人因被他人用锐器砍伤致头皮裂伤,该伤评定为轻微伤甲级。

    2013年10月18日,被害人田某分别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出具请求书,表示其对李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被害人于当日出具情况说明,向法院请求不予追究被告人民事责任。在法院询问被害人时,被害人陈述其与李顺的感情状况以及复婚可能性问题,且称李顺身体不好,请求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因与被害人离婚问题产生经济纠纷,心生怨气后萌发杀害被害人的意图,遂买来刀具赶至被害人母亲家,在与被害人母亲发生争吵并被打了耳光之后,见到被害人便进行殴打继而使用刀具砍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右侧颞后部和右侧下颌关节处受伤,后因被旁人拦下而未能得逞,导致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且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因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其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与证人曹某的手写证明以及被害人在本院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相印证,证明了被告人在砍伤被害人后随即叫在场人打电话报警且其待在现场直至公安民警赶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定该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彭泽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犯罪是一时冲动,此前无犯罪记录,居委会对其评价一贯很好并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且其家属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判处非监禁刑对社会影响不大,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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