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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的职业道德
作者:伍秀春 发布时间:2014-02-08 09:16:54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正义的化身。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在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过程中起着最后一道屏障作用,法官职业道德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司法职能能否正常发挥。什么是法官职业道德?顾名思义,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该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社会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包括政治上的高标准,思想上的高境界,廉政上的高风尚,业务上的高水平以及工作上的高效率等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审判实践活动,笔者认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政治素质高。具体体现是爱党、爱祖国、爱人民,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制度、国家体制等都有比较清楚的理解,在职业中处处以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的大局出发,站在一定的政治高度去处理问题。政治素质是政治知识和政治思想二者的有机结合,缺乏政治知识、政治素质就没有基础,政治思想不过硬,政治素质就没有灵魂。换句话说,政治知识是知识素质、政治思想是思想素质。因此,每一位法官都应当不断地深入学习政治知识,不断地强化自己的政治思想,也就是说,在这两方面不断地加强修养,政治素质才能不断提高,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政治素质的高低直接表现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水准,也影响着上文提到的各种“形象”和“社会效果”。 2、业务素质高。具体体现是熟悉、理解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当然,能够达到精通的程度更好。因为执法是法官的根本任务。同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哲学、文学、经济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相关各种科学的知识面,知识应当广泛些。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官职业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职业的效果。法官的业务素质也存在着一个不断学习和加强修养的问题。实践中,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处理的案件,案件的质量就好,当事人对该法官以及所在的法院就信任,容易息诉胜判,进一步说,当事人对法律以及国家的信任程度就增加。这不但树立了法官和法院的良好形象,而且党和国家的形象在当事人心目中增辉,法律也增加了威严,方方面面都有好处。反之,方方面面都受到损害。可见,法官业务素质问题不可小觑。 3、爱憎分明,疾恶如仇。从司法实践看,这驱动着法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有限,情无穷”。法律不管怎么细,它都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职业道德决定着法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法官除了法律和良心之外,别无其他上司的原因。 4、公正不偏,刚正不阿。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人。古代人们敬仰的铁面无私的包公,虽然是人们的一种希望和要求,但这正是人们的一种期望,人们所要求的法官职业道德。人们要求法官从其自身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中凝聚足够的力量,树立足够的权威,不畏权势,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5、忠于事实,执法如山。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说不唯权,不唯上,那么法官只能唯法,就是宪法、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可以参照的规章,除此以外都不能作为一种准绳。不能作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因为法律是共产党领导下制订的,反映党和人民的利益,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就是忠于党的表现,两者是一致的。当然这里的“事实”是指以依法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的法律事实,而非抽象的客观事实。 6、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尤其在当前执法环境、社会环境不尽人意的情况下,法官要以强烈的职业使命感来抵制和克服“相对剥夺感”。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人们认为自己本应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而被他人或社会“剥夺”了。这是一种主观心理感受,是自认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的不满与埋怨的结合,总觉得自己的所得与贡献比,获得太少了。如果有了这种“相对剥夺感”,心理就会失衡,无疑肩上的天平就会失去平衡,就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西方有位哲人这样要求法官:“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我国公众也呼吁: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人民法官站起来就是一把伞,为人民群众遮风挡雨;俯下去是一头牛,为人民群众辛勤耕耘。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不能当法官。法官不仅应该是一个精通法律者,而且应该是一个德高望重者。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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