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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与社区矫正管理之我见
作者:李正盛 发布时间:2014-02-07 14:05:35
刑事审判参与社区矫正是人民法院根本职能的良性延伸,符合社会文明进步和刑罚人道化的发展趋势。在保护罪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满足其重返社会种种需求方面,体现了刑罚人道化的精神,有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社区矫正管理是我国能动司法实践工作的一种探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1、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审理案件首先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罪犯公正判决。判决要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罚当其罪;还要体现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同案同判、同罪同罚。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那些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从严惩处;而对那些过失犯、未成年犯等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者,则要从宽处理,切实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这样做,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真诚悔罪,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2、加强调解,案结事了 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应全面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思想,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和社区矛盾的最佳途径。开展庭前诉讼引导,尽量在庭前组织调解,提高司法效率。在审理阶段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把具有社区工作经验以及社区综治管理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安排为自诉案件的陪审员,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从而使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能够得到及时的化解,大大提高调解率。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及时保护。 3、主动介入、送法上门。 针对某一时段、某一区域、某种类型犯罪不断高发的现象,法院应立足刑事审判职能,创新社区管理,开展送法服务进社区活动。深入相关社区及时了解社区矫正管理过程中的司法需求,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法律法规培训、法律专题知识讲座、法律咨询、风险提示等法律服务工作,帮助社区矫正管理者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提高社区居民防范犯罪的能力。促进社区管理的发展。 4、重视司法建议作用 法院有司法建议权,因此,应该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法院参与社区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刑事案件的审理,发现可能影响社区管理和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以及涉及社区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督促落实。通过审判,创制、规制社区规则和活动,引领社区风尚,并为社区管理政策提供司法支持。 5、完善矫正奖惩机制 建立缓刑“延长考验期”制度,在延长考验期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违反社区矫正刑判决、执行的有关规定,逃避社区服务劳动的,应该给予警告、行政处分等,对于个别性质严重、恶意逃避社区服务劳动的、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可以规定以拘役或有期徒刑来替代。从而使社区矫正刑与短期监禁刑能够相互替代,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严密性,从而使“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得以体现。 6、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将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输入电脑,包括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不断形成和收集到的资料。实现信息共享,保证执行主管机关及有关人员能够及时掌握社区矫正管理执行情况。丰富社区矫正工作方式,针对不同的犯罪人群、犯罪类型、犯罪的危害程度采用不同的社区矫正管理方法,创立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7、加强矫正回访考察 社区矫正管理中的根本性问题就是解决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刑事审判应进一步强化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各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定期对交付社区管理矫正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下到乡镇、街道、社区,对所有的社区管理矫正对象进行回访帮教。针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从而达到审判的最大社会化效果。有效提高社区群众维权意识,防范犯罪现象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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