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余江法官高效执结一机动车无保险交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1-29 14:19:19


    本网讯(汪锦修 金沙)  没有购买保险的机动车辆,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是调解、执行,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权益保障都要大打折扣,甚至难以实现。元月28日,就在我国传统新春佳节临近之际,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经过近一个月的反复工作,顺利执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金梅领到了自己丈夫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得的18万元赔偿款。

  2011年9月20日18时40分许,原告左立民乘坐陈国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320国道行驶,当行驶至671km+50m处时,因陈国华占道行驶,与前方公路相向行驶的由被告张辉驾驶的改装且无牌、无保险的手扶拖拉机的后左轮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左立民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某县医院住院两天,抢救花去医疗费20700.85元,后因伤势严重转入某市医院住院共计146天,共花费医疗费103253.74元。经鉴定,原告左立民伤残等级为4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交警部门认定陈国华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辉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左立民与妻子金梅夫妇系非农业家庭户口,1997年2月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分别出生于1996年8月、2003年10月。原告左立民的父母分别出生于1944年7月、1946年2月。原告左立民共有兄弟两人,其兄长左立国为听力一级伤残,这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原本就拮据的原告家庭的平静生活,使原本的生活更加困难。

  为了挽救丈夫、儿子的生命,原告左立民的妻子和父母在万般无助的情况下,选择了请求法院维权。该院承办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一方面对原告左立民及其亲友表达了同情,另一方面,了解到被告张辉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系无牌无照无保险车辆后,在释明案件执行可能存在的风险后,经请示院领导及时给原告办理了立案,并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15608.61元,并于2014年新年第二日受理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金梅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案件审理期间,案件承办法官一直秉着维护受害者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调解工作,但均因为原被告双方对赔偿要求存在很大差距而未果。

  执行立案后,眼看春节临近,家家户户都团圆热闹,可是原告左立民家却凄凄惨惨戚戚,其年迈的父亲一如既往的从审理阶段开始几乎天天跑到法院看结果,而被执行人张辉也仅为一名打工人员,赔偿能力有限。面对这一情况,在短短的二十几天时间里,经过执行法官十多次的主持协商,最终达成由被执行人张辉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左立民18万元的协议,案件得以顺利和解执行。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