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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诉讼中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问题
作者:曾辉   发布时间:2014-01-27 14:38:04


    一、间接购买者的概念

    与一般民事侵权不同,垄断违法行为影响到生产链上的各个环节,因而侵害的对象非常广泛,可能包括与垄断违法行为者处横向关系上的竞争者、与垄断违法者处于纵向关系上的上下游产业交易者甚至一般的消费者。间接购买者是与直接购买者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这组概念不是从垄断案件的类型出发对垄断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作出的划分,而是从销售链的角度出发,对与垄断违法行为者有关的整个销售链上的受害者进行的划分。在反垄断法语境下,间接购买者是指没有与垄断违法者形成直接的交易关系却因垄断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1]从外延来看,间接购买者包括直接购买者以外的任何下游经销商、零售商、消费者等。

    二、确立反垄断诉讼中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的必要性

    1、间接购买者是实际的最终受害者。

    由于垄断违法行为涉及到整个产业链,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会给一些市场参与者造成财产损害。从间接购买者的概念中我们就可以看出,间接购买者虽然与垄断违法行为没有形成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却受到了反垄断损害。在间接购买者中,最重要的就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处于销售链条的终端,在多数情况下,是反垄断损害的最终承受者。

    与这些强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相比,消费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完全无法与这些垄断违法者相抗衡。对于这些利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我们目前只能依靠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一旦出现政府失灵的情况,那么这些消费者的不仅得不到救济,而且还会进一步受到侵害。因而,我们急需合适的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2、其他途径无法提供有效的救济

    当间接购买者受到垄断违法行为的侵害,依据反垄断法可以采取救济途径目前有以下几种:第一,向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举报,要求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垄断违法行为;第二,在间接购买者向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寻求救济后,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间接购买者可以针对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行政诉讼。

    两种方式都是依赖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共执行,但是由于间接购买者自身的举证能力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力财力资源有限。两种方式产生的作用有限。最重要的是,无论是第一种方式还是第二种方式,间接购买者都不能从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共执行中为其遭受的损害获得赔偿。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成功查处了垄断违法行为,只能保证垄断违法者不会对间接购买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害,但是对于间接购买者已经遭受的损失,却无法提供救济。因而,与前两种方式比较,反垄断民事诉讼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三、赋予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的可行性

    1、国内立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奠定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础。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推动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当前立法来看,当间接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诉讼无疑是最有效的救济途径。

    2、域外经验

    (1)欧盟

    《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则的损害赔偿诉讼白皮书》规定,因垄断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任何公民或企业,必须能够向造成损害的违法者要求赔偿,由垄断违法者承担其行为给市场竞争秩序及其他市场参与者造成的损失。欧盟委员会与欧洲法院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上的看法相同,均认为因垄断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所有受害者都应当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包括直接购买者,还应当包括间接购买者。间接购买者规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进行认定的重要规则。

    (2)美国

    美国联邦法院只允许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而否认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但是美国州法院立法确立了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美国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在内的许多州通过立法或判例,规定直接购买者与间接购买者均可以依据州反托拉斯法提起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1989年,最高法院确认州反垄断法允许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有效性,认为“联邦反托拉斯法并不优先于这些州法”。[2]美国有超过35个州的州法规定,直接购买者和间接购买者均可提起损害赔偿诉讼。[3]例如,加利福利亚州的反垄断法规是《卡特莱特法案》(the Cartwright Act),允许任何受损害方提起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不论受害方与被告直接交易还是间接交易。” 为了推动反垄断法的改革,美国于2002年专门设立了一个机构,即反垄断现代化委员会。

    该机构在美国国会的授权下对反垄断法的改革问题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于2007年发布了《反垄断现代化委员会报告与建议》。该报告专门讨论了现有的间接购买者诉讼制度的改革问题,建议国会推翻最高法院确立的间接购买者规则,允许直接购买者和间接购买者均可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赔偿。

    四、构建我国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制度的几点建议

    1、改革代表人诉讼制度。

    受垄断违法行为损害的间接购买者人数众多,但是单个间接购买者所受损害较小,没有足够的动力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因而,即便确认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单个间接购买者几乎是不可能独立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因此,迫切需要一项完备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来保证间接购买者的诉求能够得到有效的表达。

    目前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提起理由要求单一,登记程序以及代表人推选程序过于复杂等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放宽代表人诉讼中诉讼理由的要求,放宽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限,发挥审判员在间接购买者代表人诉讼中的能动性等方面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完善。

    2、减轻间接购买者的举证责任。

    由于间接购买者没有与垄断违法行为者直接交易,在获取垄断违法者从事垄断违法行为的证据问题上存在很大困难。针对间接购买者难以证明是否存在垄断违法行为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初步证据规则”。

    在美国,除了私人可以对垄断违法行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外,政府也可以对垄断违法行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私人提起的称为反垄断民事私诉,政府提起称为反垄断民事公诉。当政府提起的反垄断民事公诉胜诉后,通常会尾随大量的私人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美国《克莱顿法》规定了“初步证据规则”,即法院在反垄断民事公诉或反垄断刑事诉讼中对被告违反反垄断法的效果作出的最终判决或禁令,可以作为随后的私人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的初步证据。[4]对于初步证据,被告可以提出反证加以反驳,但是从实际来看,要推翻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可能性很小。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我国虽然没有反垄断民事公诉,但是可以考虑赋予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正式处罚决定之类的文件以初步证据的效力,这有利于减轻间接购买者的举证责任,提高他们诉讼的积极性。

    3、减轻间接购买者的诉讼费用负担

    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相关的诉讼费用的高低以及成本负担,在影响受害者是否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诉讼费用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因为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反垄断民事案件成本更高,更复杂,更耗费时间。反垄断民事诉讼诉讼费用问题可能给间接购买者带来两种风险:第一,原告需要提前支付某些费用,如果费用比较高,就会降低潜在原告提起诉讼的积极性;第二,按照传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诉讼费用败诉者支付”规则,据此,如果原告未能胜诉,将承担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复杂、历时较长,因而间接购买者无法事前预料到案件的结果。

    对于“诉讼费用败诉者支付”规则,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结果的这种极度不确定性,使得潜在的受害者难以预测,比如提起诉讼是否需要支付所有的诉讼成本,还是能够通过诉讼收回成本,这也增加了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风险。在诉讼费用的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单向费用”规则与胜诉酬金制度。“单向费用”规则与胜诉酬金制度可以有效地化解依照传统的败诉者支付诉讼费用规则下间接购买者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对于我国才刚刚起步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来说是必要的,这两个规则能够有效地激励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积极性。

    【注释】:

    [1]刘菲,建立我国反垄断间接购买者诉讼机制,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五期.

    [2]California v. ARC Am. Corp., 490 U.S. 93, 102–06 (1989).

    [3]Antitrust Modernization Commission,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April 2007).

    [4]李俊峰著,《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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