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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丈夫借债未还 离婚夫妻被判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4-01-27 09:13:45


    本网讯(黄安)  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借款,离婚后夫妻一起还。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欧阳思明、杨丽娟夫妇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程文贵借款15万元。

    2013年2月3日,被告欧阳思明向原告程文贵借款15万元,并由被告欧阳思明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未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还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2011年5月31日,被告欧阳思明与杨丽娟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15日,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欧阳思明向原告程文贵借款15万元,有被告欧阳思明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原、被告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两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双方虽然于2013年11月办理了离婚登记,但该借贷关系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有证明属婚姻法规定的免除情形除外,该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因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只要原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被告进行催告归还借款,原告可以请求返还。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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