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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轨并生女抛弃结发盲妻被法院判赔4万
发布时间:2014-01-26 10:30:52
本网讯(王缀成 金鑫) 韩某外出打工后与人同居并生育一女,迫于给非婚生女上户口需要,一年前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其妻马某坚决不离,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过了法定不准起诉离婚的期限后,韩某再次起诉。近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准予韩某与马某离婚,韩某赔偿马某精神损失40000元。 韩某与妻子马某30年前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并生育了一子一女,婚后初期二人尚能和睦相处,后因性格不投经常吵闹。10年前韩某到上海打工维持家庭生活,双方开始两地分居。期间韩某在外与一女子同居,并育有一女。因该非婚生子女上学需要上户口,韩某决定于马某离婚后再与同居女子结婚并给女儿上户口。 韩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因马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而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二个月前,韩某再次起诉。本次诉讼中,马某认为自己已经双目失明,且韩某有外遇存在过错,已经失去劳动能力的马某要求韩某补偿精神损失20万元。 法院认为,韩某与马某长期分居,感情不和,在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且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韩某提出的离婚诉求应予准许。因韩某与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对马某的精神造成严重的损害,离婚时,马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就此向韩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马某要求韩某赔偿20万高于现有法律规定的最高额5万元,结合韩某的过错程度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马某目前的身体状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40000元。据此,灌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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