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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偷狗时被发现抗拒抓捕持刀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1-22 16:42:14


    本网讯(曾小平 刘红连)  吉安一男子在盗窃他人财物时为抗拒抓捕持凶器致伤他人。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功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功先骑摩托车来到固江镇田西村田西自然村,在村口采取弓弩射击药水方式偷狗时,被当地村民曾立兵发现。曾立兵上前拦住被告人王功先欲不让其离开,被告人王功先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曾立兵反击,曾立兵抓住被告人王功先持刀的手,村民钟洪列见状上前帮忙,缴掉被告人王功先手中的刀。在缴刀过程中,曾立兵、钟洪列的手被刀划伤。被告人王功先趁机逃跑,后被村民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立兵、钟洪列的伤势均为轻微伤丙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功先在家属的配合下已赔偿被害人曾立兵、钟洪列各500元经济损失。被害人曾立兵、钟洪列对被告人王功先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王功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功先在盗窃他人财物时为抗拒抓捕持凶器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功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被告人王功先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并在家属的配合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功先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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