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1岁男子伙同他人一天盗窃16次被判两年刑
发布时间:2014-01-16 17:00:56
本网讯(刘娟) 江西一21岁小伙在一日内疯狂盗窃16起,造成2万余元的财产损失被抓获。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亘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亘华1992年8月24生,2013年3月11日从凌晨至晚上,被告人刘亘华伙同郭杰等人在遂川县泉江镇谐田村、新寨村等地,趁村民家中无人入户盗窃16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2494元。其中,在凌晨,被告人刘亘华伙同郭杰等人撬门进入遂川县泉江镇谐田村“平价商店”内,盗走硬芙蓉王香烟三条、吉品金圣香烟二条、软中华香烟一条及现金10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582元。 上午,被告人刘亘华伙同郭杰分别进入遂川县泉江镇谐田村8户村民家中,盗走银手镯三只,金戒指一枚,纯银吊坠一枚,盗走手机一台,金圣香烟数包。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7624元。 下午,被告人刘亘华伙同郭杰进入遂川县泉江镇新寨村6户村民家中,盗走黄金手镯一个,银手镯二个,黄金戒指一枚,手机二台,纪念币两枚及现金100元。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9639元,银手镯价值232元,黄金戒指价值1305元,纪念币价值12元。 晚上,被告人刘亘华伙同郭杰进入遂川县泉江镇洋村一户村民家中盗窃现金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亘华已退赃款6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亘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亘华多次入户盗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亘华能当庭认罪并已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