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工程施工损房屋 房主起诉索赔获偿八万
发布时间:2014-01-16 11:17:37


    本网讯(陈凤梅)  当下社会经济飞速发展,随着兴起很多周边产业。房地产在近几年着实火了一把,也让抓住这个机遇的人狠狠捞了一笔。但工程最重要的不是赚不赚钱,而是安全问题。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件物权保护纠纷的案子。

    原告余勇诉被告鲁甸县荣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鲁甸县荣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鲁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余勇诉称,二被告在修建高层建筑的时候,使原告的房屋出现地面下陷、房屋倾斜、漏水等现象,原告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完全是因为二被告施工行为所造成,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情况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鲁甸县荣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鲁甸县荣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补偿原告余勇人民币八万元;(2)原告余勇自愿放弃对二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鉴于原告的经济状况,法院当庭决定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余勇表示自愿承担。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