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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问题
作者:吕国清   发布时间:2014-01-17 11:20:58


    现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层法院比较突出,法院内部办案的法官大呼工作压力大,法院外部对法院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满意,这也成为近年来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关注的一个问题。造成“案多人少”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终可以归结到案件和人员两个方面:

    首先分析案件方面的原因,这是由人民法院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社会环境决定的,也是人民法院不得不面临的难题。之所以出现“案多人少”现象,是因为近期人民法院的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在无休止增长。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冲突造成矛盾堆积,加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案件的绝对数量在不断增加,有的地方甚至可以用“诉讼爆炸”来形容,这是造成案件数量上升的主要原因。

    二是案件的复杂性在增强。社会转型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矛盾进入诉讼程序后,造成案件类型不断增加,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有些还具有群体性、对抗性等特点,化解难度也不断增大。

    三是法官的工作量不断增大。由于司法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法官不但要在实体上化解矛盾,还要为满足审判管理和司法公开的需要,在案件信息录入、电子卷宗、裁判文书上网等方面花费大量精力,结案后的后续工作很多。

    造成“案多人少”的另一方面原因是人员的问题。现有法官数量和法官素质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的工作量让法官难以承受,法官普遍反映工作压力增大,法院还不得不增加大量的辅助人员或临时人员来满足审判一线的需要,为法院的各项保障工作增添了不小压力:

    一是法官的数量在相对减少,造成法官断层问题。由于法院现有编制还是十多年前制定的,现在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化解难度的增大,但由于编制的限制,法官退休或流失了不能及时补员,让硕果仍存的一线法官平均工作量不断增大。

    二是法官综合素质不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造成能力断层问题。主要是随着法院信息化进程的推进,部分法官、尤其是老龄法官不能适应现代审判的需要,在办公自动化方面的缺陷日益显露,需要大量辅助人员做好实体结案后的程序性工作。由于审判一线工作量加大,加上信息化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法院再没有精力和财力支撑业务培训,培训不足造成法官的知识更新缓慢,法律素质提高乏力。再就是长期的工作和生活压力让法官身心疲惫,加上业内业外文化生活单调,法官的健康状况堪忧,也影响了法官的工作效率,还使一些法官过早地因病离开了审判岗位,加快了审判岗位的减员速度。

    三、行政化管理模式还容易滋生官僚化,造成管理断层问题。由于现行的审判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且权责模糊,节点之间衔接不顺畅和法律文书层层审批等影响了审判效率,也为外界不当干预司法提供了土壤。另外,法官还要面临信访责任倒查、错案追究等种种压力,不敢放开手脚办案,审判工作的内外环境也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

    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人民法院特定发展时期的特定产物,“案多人少”的问题也不像表面上那么简单,它是人民法院工作深层次问题的表象反映。如果与法治建设先进的国家相比,“案多”其实也不算多,“人少”其实也未必就是少,根本上讲是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人员结构不合理、司法效率低下、司法环境不佳等原因导致司法产出不足造成的。

    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关键,不应放在单纯增加法官人数上,而应眼睛向内,调整人员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挖掘法官潜力,在充实一线法官同时,不断提高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水平。在现行体制下,案件数量不大可能减少,审判难度不大可能减小,要解放问题还要立足本院、放眼社会,统筹兼顾内涵式和外延式两种解决方式,采取综合的措施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首先,要立足法院实际,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也就是通过挖潜改造,通过改进法院内部管理,让人员素质和管理模式更能适合审判工作的需要,让现有审判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

    一是科学确定审判人员和行政人员的比例。现在法院内部有所谓一线法官和二线法官之分,一线法官负责办案,二线法官一般是指担任院领导或在行政部门工作的法官,以及因病从审判一线退下的法官。如能将行政部门有审判职务的人员尽可能多地充实到审判一线,并鼓励有审判职务的院领导和审委会委员办理疑难案件,让尽可能多的所谓二线法官变成一线法官,就能减轻一线法官的办案压力,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是整合审判资源。科学调配现有一线法官,根据审判任务合理动态调整各业务庭法官数量,根据不同法官的特点合理调配法官组合,防止出现内耗和苦乐不均的现象。另外,一线办案法官还承担大量非审判事务,应尽量减少一线法官的非审判工作投入量。

    三是加强审判管理。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和审判运行机制,克服管理中的行政化和官僚化,减轻涉诉信访和错案追究的压力,让法官轻装上阵,调动一线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法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的培训,提高法官的“单兵作战”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通过大培训、大练兵实现法官司法能力的大提高。还要通过从优待警等措施提高法官的身体素质,改善法官的工作状态,从而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

    其次,要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还要放眼法院以外的资源,探索走外延式发展道路,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将“案多人少”的问题放到整个社会系统中来解决,通过增加人员等方法来缓解这一矛盾。

    一是重新核定法官编制。由于法院现任编制是2002年制定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这些老编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突出表现在:法官数量与审判任务不适应,官多兵少的问题突出,法院内部分工越来越细造成机构设置不合理,信息化建设与审判工作不配套等。所以法院下步实现省级“归线”后,应重新审定基层法院的人员、机构编制,不能靠修修补补来解决问题。

    二是改革现行补员模式。现在法院的补员主渠道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四级联考,但有关部门审定法院的招录计划的根据是当时的缺编情况,没在考虑法院后两年的减员状况,也没有考虑审判经验养成等实际情况,造成补员规模不能跟上减员速度,中间会出现了人员空当。

    另外,审判工作是实务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一定时间的实践经验积累才能胜任,新招录人员按规定在审判岗位工作两年才能担任审判职务。所以制定招录计划时不能只考虑当前的缺编情况,还应考虑后两年的减员情况,照顾审判工作的特殊情况,为法官补员留下提前量。如笔者所在的法院2013年报招录计划时缺编2人,而法院在这一招录周期内将退休10人,而经层层审批上级只批准2014年招录2人,乐观的估计,中间这10个人的空档要补上至少需要两年(两个招录周期),且新人在4年后才能担任审判职务。

    三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法院工作服务。首先,要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等部门反映法院面临的实际困难,争取通过调入、借调、增派公益岗位等方式向法院定向补员或临时补员,以解法院燃眉之急。其次,法院要加强与法律院校的合作,通过法院与法律院校合建实习基地等方式,让实习生到法院做法官助理来帮助法官办案。再次,法院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通过增加人民陪审员来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也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另外,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三位一体”大调解的作用,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法院以外,以减缓法院的诉讼压力,实现法院受案数量的减少。

    (作者单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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