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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审判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01-17 10:37:55
对于法院来说审判公开并不是一个新话题,由于当前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法院审判工作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报纸杂志、电视屏幕、网络媒体上,成为审判公开工作的一个侧面。相对于法官的选任等司法改革中备受瞩目的环节,对审判公开的讨论并不多见。但是,应该看到,在目前的审判公开工作当中,还存在着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方面。 笔者通过对孟村法院在审判公开工作方面的一些经验和做法的调研,发现在基层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方面和许多地方法院一样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笔者希望通过此文共同提高对审判公开工作的认识。 一、审判公开的概念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很明显,审判公开的对象是社会公众。 二、审判公开的重要意义 (一)审判公开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 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民主和法制的进步,尊重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司法公正,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也有利于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还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司法公正也是社会文明进步和法制完备的重要体现。如果司法不公,法治将无从谈起,社会也将陷入无序和混乱的状态。更严重的是,由于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使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受到损害,从而导致公民失去对法律的信仰,轻视、漠视、甚至无视法律,可以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祸害更为严重。 公开是公正的保证。肩负法律审判职能的审判机关,从改革、完善审判制度的角度出发,打破审判工作的神秘感,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一律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这里,公开是手段,公正是目的,公开是形式,公正是内容。司法机关的活动在较长的时间里是暗箱作业,审判公开工作就是开启这只暗箱的钥匙。 在推行审判公开过程中对我国法律制度最具实质意义的“权利告知”,要求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告知有关诉讼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以有效地使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许多人对诉讼法律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审判机关自觉履行告知义务,适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对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更具有特殊意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肩负法律审判职责的审判机关就是这道屏障的中坚力量。这是党的重托,人民的期望,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期望和信任之所在。审判职责履行得怎样,不是仅仅看队伍形象,素质怎么样,根本是看法律的公正性是否得到充分体现,该打击的打击,该保护的保护,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通过审判公开工作,有效地建立和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机制,使人们呼唤、渴望的公正在审判机关得以实现,人们就会信任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才会支持一个公正独立的司法审判制度,遵守其判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车轮才能得以不停地转动。 (二)审判公开工作是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八大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经济发展目标模式。全国上下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审判工作作为上层法律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经济发展是总目标、硬任务,原来那种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甚至制约经济发展的陈旧观念和法律体系,都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加以改革。审判机关行使法律审判职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保护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宏观控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发展,愈来愈要求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自主性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市场经济还是以契约为基础的竞争经济,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此,必须用必要的法律来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 维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及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是审判机关尤其是民事行政审判部门的根本性任务。民事行政审判部门工作是审判机关通过审理诉讼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对诉讼当事人之间法律活动进行规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的重要措施。审判机关按照“审判公开”的原则,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建立公开审理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合法,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体现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无疑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审判公开工作是严明执法纪律,贯彻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 就审判机关而言,依靠群众决不是把案件交由群众去办,而是要求在进行诉讼过程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深入群众,向群众作调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反对“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 坚持依靠群众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力量源泉和基本保证。其次,依靠群众,这也是我们所坚持的唯物主义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人民是历史的主人,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再次,依靠群众才能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才能有效地防止发生错误。审判机关作为国家法律审判机关,肩负着保证司法公正、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重要使命,其职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严格执法充分行使审判权来实现。而严明执法纪律是其职能作用发挥的必要条件之一。 审判机关围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开展审判公开活动,全面公开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审判纪律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重大案件进展情况等,正是严明执法纪律,贯彻依靠群众原则的直接体现,对于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从根本上确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均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四)审判公开工作是法院自我加压的行为,是对审判权公正行使的自我完善。 审判权是国家赋予审判机关的一项职权。既然是职权,那它理应受到制衡与监督。审判机关既是法律实施的主体,也是被监督的对象,历史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要产生腐败。但在以往的审判工作中,许多人却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怕监督会 “家丑”暴光,使正常工作受到影响,动摇执法者的权威性。很明显,这样的心理是落伍于历史潮流的,其产生的不利后果是使法院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缺乏监督和保障,也导致对权力的滥用不能有效遏制。 接受监督也分主动与被动,在执法过程中,法律设置了诸多环节,以便监督过程的实现。因此有人认为,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上的义务,就是监督的实现,无需节外生枝再提接受监督。实际上,这种被动接受监督是不足以实现监督制约体系的内在价值的,因为脱离了人的主动性,履行接受监督的程序上的义务会变得徒具形式而无实质内容。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培养被监督的意识,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接受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审判机关要不断增强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审判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工作部署要及时报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议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具体事项和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要进一步加强同人民代表的联系,主动听取人民代表的意见,虚心接受人民代表的评议,认真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所以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除了应强化人大的监督作用外,实行审判公开,将审判权行使的方式与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把审判工作放在群众面前,阳光之下,是完善对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方法。审判公开是审判机关自己给自己加压力,是审判机关摆正执法关系的重点,加强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审判公开把审判人员的办案纪律和工作予以公开,包括中央政法委规定的四条禁令等,便于人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对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使审判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自警、自省、自重、自尊、自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固然,在审判工作公因而将审判权纳入到权力结构的监督制约体系中刻不容缓。 三、审判公开与公正审判的关系 审判公开与公正审判的关系就是公开,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保证案件结果的公正是公开的目的。由于司法活动具有自己的独立性,而且又是对权利作出法律上的最终权威性裁判的活动,是权利的最后救济途径。因而,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对于社会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在国家的权力结构中,司法权处于最弱的地位,很容易依附于其他的权力而丧失其独立性,转而成为专制、暴政的工具,所以,制约司法权的滥用,是审判公开工作的首要之义。在公开场合下审判的权利保障给社会带来其他好处,这项权利被认为是防止把法庭变成指控的工具的有力保障。每一次审判都要在公开的法庭上受到现场的监督,是防止司法权滥用的非常有效的手段。 在审判公开原则下,维护司法公正作用的主要力量是社会的舆论,将审判活动暴露于社会之中,使社会根据其社会道德之共识,对审判活动作出社会评价,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启动法官的职业道德自我约束机制,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审判活动结果上的公正性。以公开的法庭审判向社会公众展示审判活动的过程,可以尽量避免“暗箱操作”,有利于促进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但是,也应当看到,舆论监督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司法活动应当保证其独立性,不受过多的外界干扰,如果舆论的作用发挥不当,反而会妨碍审判的公正性。当法庭上公众的情绪有可能影响到法庭审判的正常进行时,无论是控诉、辩护、调查等活动都可能会背离其本来的方向,使程序丧失了合理性,而且直接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如果在审判前的新闻报导有可能会妨碍公正审判,法官应该延期审理直到这种威胁消失,或者转到一个不受公众情绪影响的地方审判。 另外,对陪审员的隔离措施也是法官应当主动考虑的。如果在审判中公众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必须重新进行审判。应当知道,改判只是治标的,真正治本的措施应当是从一开始就防止公众偏见的影响。法庭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它们的程序免受外界带有偏见性的干扰。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证人、法庭人员甚至法警,任何人在法庭上都不允许破坏法庭的功能。律师同新闻界的合作如果造成了影响审判公正性的信息,这种行为不仅应受到法庭的规制,而且应当被指责并且受纪律处分。从社会的负面效应来看,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应当仅仅包含舆论监督所关注的实体公正,还应当包含对实体公正之外的要求,那就是对程序正当性的维护。换句话说,审判公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这一点却往往为我们所忽视。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只能建立在经过公开的程序为双方所知的证据基础上。 审判公开追求的是将过程、结论、推理的过程都置于公开的程序中或通过其他途径公开,这就要保证程序具有高度的自治性。自治的程序要求案件的结果完全产生于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不能在程序之外去寻找结论。法庭裁决应当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结束之后,不能在审判前或审判中形成,应当建立在法官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形成的理性认识基础上,要以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根据。审判公开所要实现的程序公正,就是保证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的过程与结论,是完全通过自己看见的过程来达到和完成的,而不包含非公开的程序及其产生的结论。 四、当前基层法院审判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回顾孟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笔者认为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公开审理的力度还不大。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一些法院的审判人员对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很好落实审判公开制度。调解不公开。审判人员在调解案件时,往往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整个调解过程不公开、不透明。让本来抱有不信任态度的群众,更加产生疑惑,个别群众借口向法官发难。还有个别法官在开庭审前就与当事人进行私下沟通,甚至两边讨价还价,事先定调,先入为主,致使公开的庭审流于形式等,这些看似合理,基本来说对办案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却是严重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威信。 (二)审判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审判信息公开不及时是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法定的时限内不能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当事人公开。当庭不能宣判,另行宣判时,案件拖很长时间,除了其中个别案件需经审委会讨论外,多数案件都不能及时宣判。法官不把开庭时间向社会公告,造成许多群众觉得法院是一个庄严而神秘的地方,不敢轻易进入。另外,裁判文书所反映的信息也不全面,对当事人所关心的证据质证、认证和采信部分等关键环节,很少分析表述,甚至忽略此部分,让当事人感觉,法官就是不讲理、硬压服。有很多上访的当事人都是因为对判决书的内容发生歧义而引发不满,才上访的,即使事后再作解释,当事人也认为法官不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话,甚至认为法官解释是欺骗、是愚弄人。 (三)公开宣判工作做的不够到位,当庭宣判率不高。当庭宣判率过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判公开的效果。二是择日审判的案件,通行的做法是把判决书分别送达给当事人,而不是再次开庭当庭宣判,由于是分别送达当事人,没有在现场对其进行宣读判决书,当事人对此也不以为然,个别当事人甚至怀疑法官判决的不公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审判公开。 (四)对社会监督缺乏透明度。审判作为一项法律活动,除了应向当事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公开以外,更主要的是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在现实审判工作中,由于一些法院和审判人员怕惹麻烦,怕给审判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不支持新闻舆论媒体采访和报道案件,此外个别媒体和个别新闻记者追逐轰动效应,在报道中夸大其词,甚至歪曲事实,给审判工作带来阻碍,影响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开展。 五、完善基层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建议 当前,孟村法院对审判公开工作积累了一部分经验和做法,笔者认为开展审判公开工作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牢固树立公平正义和司法为民的理念。 审判公开工作是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和司法工作的目的。现阶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和实现公开正义必须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依公开促公正,才能有效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是落实审判公开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审判公开的社会价值取向,就等于歪曲了审判公开的内涵。 审判公开制度的提出和确立,是同专治强权和封建愚味的刑事制度不断斗争的结果。通过审判公开这一制度达到对司法活动民主的、公开的监督,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因强权、私欲而到侵害。这就要求每一个法官自觉树立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思想,调动每一个审判 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审判公开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审判工作环节之中。 (二)进一步规范审判公开工作制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审判流程管理和庭审方式改革工作,将审判公开纳入整体审判工作之中,对审判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评,防止对工作的随意性。并通过回访当事人和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审判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同时,要在审判公开工作方面提供绿色通道,为此社会公民和社会团旁听案件审理,提供良好的便利条件。主动和支持新闻舆论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不怕揭短亮丑,敢于正视存在的问题。要主动与新闻媒体接触,通过接近新闻媒体,让新闻媒体了解法院,了解审判的真实过程,加对人民法院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作正面宣传报道。新闻媒体对审判工作监督是其职责,同样宣传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好经验、好人好事,也是新闻媒体的义务。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审判公开,让更多新闻工作者走近法院、走近法官,弘扬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司法为民的精神。 结语 总之,审判公开工作应当体现在司法活动的民主性。应当反映在公众的知情权当中,应当是维护司法活动实体与程序上的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司法的公开性不应当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司法活动的前提。公开审判只是司法公开的一个渠道,真正实现司法的民主性、参与性,陪审制度、判例制度等也是司法向公众开放的重要途径。仅仅从这一点来看,我们目前的审判公开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单位:河北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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