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宋豫 鲁丽君) 在自家经营的小商店内,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在其加工熟食和烤鸭中,用于加工的食盐中碘酸钾含量不符合卫生的标准要求,足以给人身健康造成严重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被告人王丽,1月15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丽,系新野县王庄镇一小商户。2013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丽在新野县王庄镇政府路北自家经营的“老北京烤鸭”店内,通过不正规渠道购进散装食盐10O斤用于加工小菜和烤鸭,至案发已使用80斤。经鉴定,被告人王丽用于食品加工的食盐中碘酸钾含量不符合GB5461-2000GB26878—2011的标准要求,足以给人身健康造成严重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病。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丽违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变现,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