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广坡 陈中波) 10月30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温梓新、曾向克因贪图小利出售、使用未加碘的不合格食盐,均受到法律的制裁。
温梓新在唐河县城内经营一家粮油干菜店,为牟取较大利润,温梓新以75元一袋的低价购入一批食盐在店中出售。2013 年5月份,温梓新以95元一袋卖给被告人曾向克一袋(50千克)。曾向克在其经营的饭店,使用该盐制作食品销售给顾客。2013年6月6日唐河县盐业局工作人员在曾向克饭店内将剩余40余斤盐查获。后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所查获的盐中碘酸钾含量不符合GB5461-2000、GB26878-2011标准要求,即碘酸钾含量为0。而经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证实,南阳市辖区是严重缺碘地区,在缺碘地区使用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因此在缺碘地区必须使用加碘食盐。
唐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梓新将不含碘盐作为食用盐销售,被告人曾向克使用不含碘盐制作食品并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梓新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曾向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判令二被告人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