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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飚升影响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应重视
——来自河南省内乡县法院司法前沿的调查报告
作者:程相鹏 孙晓峰 阎林旭   发布时间:2014-01-16 11:29:36


    近年来,因种种原因,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离婚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据笔者对河南省内乡县法院调查,该院2011-2013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154件,其中离婚案件1466件约占三成,达28.4%,且年均上涨幅度为27.88%。采访中,法官姚雷谈起离婚案件“飚升”感慨万千,他说,双节间,他巡回办案一星期,新收案件10件中,就有7件是离婚案。该院法官曹书杰,2013年7月底调任该院赵店人民法庭庭长,至去年底,5个月间新收案件172件,离婚案件就有119件。如果连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数字将更大。

    该院司法统计报表,反映出离婚案件除呈现逐年递增态势,具有以下“五多”特点外,也是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1、女性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增多。该院3年来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近七成是女方起诉的。接受采访的该院法官就此一致认为,这反映出社会的进步和文明,标志着婚姻不再是女同胞依附男性生活的靠山,我国女同胞自立、自强意识逐渐增强。

    2、当事人婚龄在2至5年居多。80年代出生的人群成为离婚纠纷的主体,并有低龄化的趋势。

    3、婚外情导致离婚诉讼的增多。在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60%与婚外情有关。有人说“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理由是没“感情”就不可能两性结合;也有人说“物质”是婚姻的基础,理由是“感情”属意识范畴,马克思“物质决定意识”的唯物论,驳斥了前述观点;还有人更直白表述婚姻的基础是“性”,理由是现行《婚姻法》明确表述达到婚龄的未婚男、女可结为夫妻,舍“性”而谈婚姻则乱套了。上述三种观点争论归争论,但我国现有2亿公民外出务工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么庞大的务工族中,居多是已婚青年,长期在外务工或一方留守引发的“性”惑而导致一方或双方突破《婚姻法》“忠诚”底线的不乏其例。

    4、婚前了解不足“闪婚”后离婚的居多。如该院去年受理的离婚案中,有11例案件平均相识仅21天就草率结婚,结果婚龄最长的维持3个月,婚龄最短的第2天就回娘们居住闹分手。

    5、对婚姻质量需求提高导致离婚的增多。在我国逐步步入小康社会,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条件普遍改善情况下,公民对婚姻的认识有了质的飞跃,婚姻不再是简单的两性结合和传宗接代,事业、爱好、趣味等,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婚姻质量,将决定着一部分群体的婚姻命运。

    2012年,某企业董事长张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她坦率承认丈夫生活上对她关爱有加,甚至可以说是模范丈夫,但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丈夫不懂企业管理和营销,她感到太累了,需要一个事业上能帮忙的伴侣。经法院主持调解,张女士高额经济补偿丈夫,双方离婚。张女士的经历,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一部分先富起来的群体,或事业有成的人对婚姻质量需求提高而选择分手,也是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一个诱因。

    “结婚自愿,离婚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夫妇双方无论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均无可厚非。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必将促进社会和谐及繁荣。

    针对上述审判工作遇到的实际和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内乡法院进行了有益探索。该院认真调查研究,将离婚案件归纳分为八种类型,除严重家庭暴力(含冷暴力)、严重违背夫妻忠诚原则、因感情纠葛分居2年以上三种情形导致感情破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外,其余赌气型、一方微错型、婆媳纠葛型、口角负气型、猜疑五种类型引发的离婚案件,从促进社会稳定,有利孩子成长高度,采取庭前摸底方法,掌握导致离婚的背景,找出“对症下药”良方,尔后采取就地开庭、背靠背调解、亲情诱导、不辞辛劳、邀村支两委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等联动方法,着力调撤和好。该院的做法值得借鉴外,要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在当前,还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1、夫妻之间应相互降低对另方过高的期望值。

    结婚后建立的新家是共同的,要共同承担其责任和义务。然而,婚后,很多人之所以对自己的生活不满意,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对婚姻生活的认识和期望值存在误区,婚前和婚后期望值不一致,产生严重反差,导致婚姻关系平淡无味,尤其婚后生活环境的变化,使得夫妻对婚姻的预期也随之发生变化,假如双方都能本着相互协商、宽容的态度,则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趋于和谐。如果夫妻双方处处考虑对方,替对方着想,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就会平息,才能保持生活态势的平衡,不致产生各种矛盾,也不至于因各种各样的矛盾而感情破裂。

    2、充分发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的管理、教育、服务作用。

    对将要登记结婚的人进行婚前教育,增强其婚姻、家庭责任感,提升其处理家庭小矛盾的能力。在基层组织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教育,倡导用缓和的方式解决婚姻矛盾,积极引导婚姻当事人在选择离婚时多权衡利弊,考虑由于离婚给社会带来的压力、给家庭带来的缺憾、给未成年孩子带来的亲情缺失和精神障碍,从和谐的角度,营造慎重对待婚姻家庭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强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我国是一个有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受长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一而终”等封建残余的影响,农民的法制观念仍很淡薄,对《婚姻法》的理解仅停留在“过不成就分手”阶段,而对《婚姻法》中“婚姻”是一种责任、“家”是一种义务的内涵还不能正确理解,更是知之甚少。因此,要加大对《婚姻法》的宣传力度,提升公民责任意识,真正了解这部涉及其切实利益的法律内涵,继而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4、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功能,及时化解婚姻矛盾。

    离婚案件极易激化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引发民转刑案件。为此,要立足一个“和”字,突出一个“快”字,彰显一个“民”字,落实一个“好”字,慎重做好离婚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其破镜重圆,维护家庭稳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案件也要先行调解,并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使双方好聚好散,努力避免因离婚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情形。

    5、加大对“过错方”责任追究的力度。

    对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离婚诉争的“过错方”应积极向其宣传法律,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婚姻“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之规定,依法保护无过错方,通过对“过错方”的依法制裁,警示世人,教育公民自己遵守婚姻道德。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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