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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精神病人争吵被打死 自身判担责15%
发布时间:2014-01-15 14:28:14


    本网讯(廖涛)  男子精神病发作将他人殴打致死,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12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吴刚、陈丽赔偿原告李明238212.64元。

    2013年1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吴涛精神病发作,并与原告父亲李龙发生争吵,进而殴打李龙致其受伤。李龙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882.32元。后吴涛的父母吴刚和陈丽支付给原告12000元。

    被告吴涛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其予以强制医疗。后原告与吴刚和陈丽就李龙死亡的赔偿责任发生争议。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吴涛将原告父亲殴打致死属实。但其系精神病患者,没有财产赔偿。被告吴刚、陈丽还要为被告吴涛抚养其女儿,也没有赔偿能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涛系精神病患者,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吴刚、陈丽作为被告吴涛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并导致被告吴涛精神病发作,无故将他人殴打致死,故应对李龙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死者在与被告吴涛发生冲突过程中,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为此,对于原、被告的责任分担,法院酌情考虑为被告承担85%,原告自行承担15%。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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