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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作者:伍秀春 发布时间:2014-01-14 11:52:20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继承,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 2、权利主体不同。在转继承关系中,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包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如: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在代位继承中,享有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继承的内容不同。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 4、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 5、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也适用于遗嘱继承方式,而代位继承之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 6、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二、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4、《继承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他们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即有两个或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头参与平分继承遣产。 三、转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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