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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兄弟姐妹继承遗产闹矛盾 法院判决止纠纷
发布时间:2013-12-19 11:37:44


    本网讯(李勇胜)  继兄弟姐妹是父母再次结婚形成的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因父母的两次结婚而形成的法律拟制的旁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能否相互继承?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1995年,张建的父亲与王娟的母亲再婚,双方老人结婚后在1998年先后去世。那时张建年幼才8岁,由于王娟已成年并参加了工作,其一直抚养着弟弟张建。2013年,王娟发生交通事故去世,因其没有结婚也无子女,只有一个姐姐王霞。

    对王娟的遗产继承问题,王霞与张建发生了纠纷,后张建诉至温宿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对王娟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依法继承其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兄弟姐妹是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因父母的两次结婚而形成的法律拟制的旁系血亲关系,相互间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当然地具有相互继承权。但可以因为继兄弟姐妹之间直接给予的扶养而产生扶养关系,进而双方享有相互继承的权利成为继承人。本案中,张建在年幼时由王娟扶养长大,依法享有对王娟遗产的继承权。因此,法院支持了张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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