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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后母亲与继孙女及儿媳为遗产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01-06 15:36:45
本网讯(吴瑞艳) 1月6日,一起继承案由于原告缺乏证据被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 原告杜老太诉称:自己的二儿子系被告魏利的丈夫。房屋拆迁时,二儿子分得拆迁房屋70平方米。2010年10月25日,二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留下需要继承的70平方米房屋;其中,原告应继承17.5平方米房屋。原告多次要求继承上述财产,但被告魏利拒不配合,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王红诉称:自己与杜老太二儿子属于抚养关系的继父继女关系,故也有权参加本案诉讼。房屋拆迁时,其父亲杜老太二儿子、其母亲魏利、其哥各分得70平方米拆迁房屋,全家庭共分得210平方米拆迁房屋,共两套。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自己继承父亲所有的70平方米拆迁房屋中的11.67平方米房屋。 被告魏利辩称:其丈夫即杜老太二儿子留下的70平方米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35平方米的房屋应为魏利所有,剩余的35平方米房屋系杜老太二儿子的遗产。该35平方米的房屋应由原告杜老太、魏利、王红每人继承11.67平方米。乡政府分房价为600元/平方米。杜老太应继承的11.67平方米的房屋折合成现金的那部分,应由其二儿子支付给。杜老太二儿子向被告出具有保证条。 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魏利和丈夫、即杜老太二儿子结婚前与其前夫生育有一子一女,即王红和其哥哥。魏利与杜老太二儿子结婚时,其子即王红的哥哥已经成年,其女王红尚未成年,所以,杜老太二儿子与王红形成了抚养关系。杜老太二儿子去世后,其和王红、魏利均有权继承遗产的权利。 但原告杜老太和原告王红分别要求继承的70平方米拆迁房屋中的17.5平方米房屋,既未提供产权证书,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拆迁房屋分配方案以及需继承房屋的面积、户型图等基本情况,故其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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